协议离婚后的精神赔偿问题
最佳回答
最新回答共有10条回答
-
2026-03-29 23:23:42炙热的枕头
回复协议离婚双方可以离婚登记后一年内,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但是,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赔偿请求的,法院不予支持。
-
2026-03-29 23:23:42贪玩的香水
回复非常感谢大家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过错损害赔偿包括物质赔偿和精神赔偿两个方面。 女方要求物质赔偿,请问物质赔偿的标准如何掌握,物质赔偿是否可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可不可以要求残疾赔偿金和后续治疗费。。
-
2026-03-29 23:23:42开朗的香菇
回复这里有一个证据的问题,首先残疾的原因是不是因对方造成,这要有证据,必要时可做鉴定,其次,残疾的构成与级别,需要做法医鉴定,目前的残疾证件并不是人身损害赔偿诉讼中的关于致残级别的证据。 以上意见,谨供参考。
-
2026-03-29 23:23:42眯眯眼的早晨
回复双方已协议离婚,再起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法院可能不会支持。据我所知,法院判决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很少有超过一万元的。
-
2026-03-29 23:23:42苗条的小懒猪
回复双方已协议离婚,再起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法院可能不会支持。据我所知,法院判决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很少有超过一万元的。
-
2026-03-29 23:23:42无私的万宝路
回复女方可以举出精神赔偿依据是对方的家庭暴力,但标准因国家未有详细规定,参照二楼的意见。
-
2026-03-29 23:23:42冷傲的热狗
回复谢谢大家
-
2026-03-29 23:23:42等待的鸡
回复精神损害是指夫妻一方实施妨害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给对方造成巨大的心灵创伤和痛苦。受伤害方有权要求对方给予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给精神损害赔偿提供了法律依据。审理离婚案件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可参照该司法解释内容进行处理。 以下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1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1年2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3月10日起施行。二○○一年三月八日 法释〔2001〕7号 为在审理民事侵权案件中正确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对有关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二条 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三条 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 (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第四条 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五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六条 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七条 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 第八条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九条 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 (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第十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 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在本解释公布施行之前已经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释,其内容有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
2026-03-29 23:23:42缥缈的奇异果
回复同意刘伯华律师的说法。
热门文章
- 康达学院专转本五年制
- 高考一个考场分ab卷吗
- not only but also用法
- 某物体做自由落体运动,从释放开始计时,则物体在前2s内的平均速度为______m/s,物体下落2m时的速度大小为______m/s.
- 三角函数公式大全表格
- 地理中考必背知识点2022
- 2013-2014学年小学六年级科学上学期期末考试试卷及答案
- 人教版2014-2015学年小学五年级英语第二学期期中教学质量检测试卷及答案
- 【Linux驱动开发】设备树详解(二)设备树语法详解
- 别跟客户扯细节
- 在别的城市买房子能落户吗
- 卖房前要把装修贷还完吗
- 高中政治教学提高教学效果的方法探究
- “互联网+”背景下的初中英语课堂教学改革与创新策略研究
- 2022年终止合同范本
- 租房合同范本范文
- 如何挑选土豆
- 如何挑选土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