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后的精神赔偿问题

司法 时间:2026-03-29 23:23:42 阅读:4556
事实: 男女双方与2004年2月协议离婚,其中协议约定:对女方住房,生活困难及看病所欠债务一次性补偿15万,协议没有对女方精神赔偿做任何约定. 男女双方在1992年结婚,婚后感情不和,丈夫经常夜不归宿,沾花染草,过年也不回家,也不给女方生活费,医疗费,砸家里的东西,并有家庭暴力(有女方住院一次的病理,),故女方从1995年开始患上忧郁症,并与2001年被症断为精神二级残疾(有残疾证),女方没有生活来源,每月看病大约1000元的费用. 现在女方要求物质和精神赔偿,请问物质赔偿的标准如何掌握,精神赔偿的数额应该算多少? 希望各位同仁指教,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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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率的发卡

甜蜜的百合

2026-03-29 23:23:42

协议离婚双方可以离婚登记后一年内,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但是,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赔偿请求的,法院不予支持。

最新回答共有10条回答

  • 炙热的枕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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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3-29 23:23:42

    协议离婚双方可以离婚登记后一年内,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但是,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赔偿请求的,法院不予支持。

  • 贪玩的香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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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3-29 23:23:42

    非常感谢大家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过错损害赔偿包括物质赔偿和精神赔偿两个方面。 女方要求物质赔偿,请问物质赔偿的标准如何掌握,物质赔偿是否可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可不可以要求残疾赔偿金和后续治疗费。。

  • 开朗的香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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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3-29 23:23:42

    这里有一个证据的问题,首先残疾的原因是不是因对方造成,这要有证据,必要时可做鉴定,其次,残疾的构成与级别,需要做法医鉴定,目前的残疾证件并不是人身损害赔偿诉讼中的关于致残级别的证据。 以上意见,谨供参考。

  • 眯眯眼的早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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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3-29 23:23:42

    双方已协议离婚,再起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法院可能不会支持。据我所知,法院判决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很少有超过一万元的。

  • 苗条的小懒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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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3-29 23:23:42

    双方已协议离婚,再起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法院可能不会支持。据我所知,法院判决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很少有超过一万元的。

  • 无私的万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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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3-29 23:23:42

    女方可以举出精神赔偿依据是对方的家庭暴力,但标准因国家未有详细规定,参照二楼的意见。

  • 冷傲的热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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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3-29 23:23:42

    谢谢大家

  • 等待的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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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3-29 23:23:42

    精神损害是指夫妻一方实施妨害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给对方造成巨大的心灵创伤和痛苦。受伤害方有权要求对方给予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给精神损害赔偿提供了法律依据。审理离婚案件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可参照该司法解释内容进行处理。 以下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1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1年2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3月10日起施行。二○○一年三月八日 法释〔2001〕7号  为在审理民事侵权案件中正确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对有关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二条 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三条 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  (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第四条 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五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六条 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七条 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  第八条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九条 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  (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第十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 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在本解释公布施行之前已经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释,其内容有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 缥缈的奇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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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3-29 23:23:42

    同意刘伯华律师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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