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例人事争议案二审仍然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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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30 08:45:10美好的蜗牛
回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渝高发[2004] 58号) 全市各级人民法院: 为了准确把握受理、审理人事争议案件的法律的适用,统一全市法院的司法尺度,本院审判委员会于2004年3月25日讨论通过了《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指导意见》,现将本意见印发你们。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法院。 二00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指导意见 (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委会第378 次会议讨论通过 ) 为了准确把握受理、审理人事争议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统一全市各级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司法尺度,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和相关政策,并结合辖区内的审判实践,提出以下指导性意见: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社会团体与其属于事业编制的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若干规定》的规定处理。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社会团体与其实行公务员序列管理的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人事争议,不适用《若干规定》的规定处理。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不适用《若干规定》的规定处理。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社会团体与其工作人员因职称、职级、职务、年度考核等产生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依据《若干规定》管辖的人事争议案件;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人事争议,未经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仲裁裁决,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四、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一)属于人事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 (二)虽不属于人事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处理。 五、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仲裁的事项不属于《若干规定》第一条确定的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六、当事人对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人事仲裁裁决不服,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七、当事人对区、县(市)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仲裁裁决不服,提起诉讼的,由区、县(市)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对市级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仲裁裁决不服,提起诉讼的,由被告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受理的人事争议案件,由主管劳动争议案件的民事审判庭审理。 八、人民法院审理人事争议案件,应当以国家有关的人事法律、法规为依据。如果国家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应当参照有关规章规定处理;如果有关规章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且纠纷性质与劳动争议相近似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 事业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经民主程序通过,并已公告或公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可以作为处理人事争议案件的依据。 九、本意见由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十、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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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30 08:45:10美好的小天鹅
回复而于此同时,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先后出台相关规定,对于这种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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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30 08:45:10喜悦的鲜花
回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涉及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川高法〔2004〕224号 二OO四年七月七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 (2004年7月2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第49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了正确审理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的人事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军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结合我省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本意见所指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 第二条 当事人对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或复议决定不服、在收到仲裁裁决或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第三条 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里没有签订书面聘用合同,但双方已形成事实聘用关系后发生的人事争议纠纷,当事人不服人事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四条 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下列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人事争议的范围: (一)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因职称、职务、职级、考核等产生的争议; (二)事业单位与其受聘人员因技术入股、知识产权的权属以及利益分配等产生的争议; (三)事业单位与其受聘人员因承包合同产生的争议。但承包合同的履行涉及工资、福利待遇以及聘用合同解除等人事争议内容的除外。 第五条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人事争议为由,作出了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通知,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一)属于人事争议案件范围的,应当受理; (二)虽不属于人事争议案件范围,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的,应当受理; (三)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案件范围的,不予受理。 第六条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第七条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人事部《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和《四川省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的规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经审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第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程序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对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实体处理应当适用人事方面的法律规定,但涉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权利的内容在人事法律中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 在具体适用中,对相关问题的处理,依据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并参照有关规章、规定以及人事政策等规范性文件处理。法规、规章、规定及规范性文件均未明确,而纠纷的性质与劳动争议又相似的,参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方法处理。 第十条 事业单位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人事政策规定,并已向事业单位职工予以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人事争议案件的依据。 第十一条 人事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聘用合同覆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 以上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今后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相关司法解释的,以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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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30 08:45:10文静的衬衫
回复即使在北京,要想求得一个公正,又谈何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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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30 08:45:10机智的月饼
回复北京也属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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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30 08:45:10震动的白羊
回复人事争议二中院到时进行了实体审理,但是原告还是败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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