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劳动合同条例》第二条“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求助]

司法 时间:2026-03-30 01:16:08 阅读:3581
军队转业干部转业前为“国家打工”,转业时与国家约定“合同”,不领取自主择业安置费。择定“指令性安置工作到法定退休。”转业干部安置到企业,破产后与国家“合同”是否适用于《江苏劳动合同条例》第二条所指“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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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巧的蜡烛

友好的钢笔

2026-03-30 01:16:08

转业干部安置到企业后,身份发生了变化,受《江苏劳动合同条例》调整。自然不应适用你所提的“合同”。

最新回答共有3条回答

  • 虚幻的鼠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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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3-30 01:16:08

    转业干部安置到企业后,身份发生了变化,受《江苏劳动合同条例》调整。自然不应适用你所提的“合同”。

  • 跳跃的寒风
    回复
    2026-03-30 01:16:08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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