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法院认为此项收入应为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应下第三人履行债务通知书

司法 时间:2026-03-29 23:16:11 阅读:1310
被执行人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只有一场房出租,有租金收入。故执行法官下协助执行书给租房者,要求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租金。现法院认为此项收入应为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应下第三人履行债务通知书。两种观点那种正确,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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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动的鼠标

沉静的母鸡

2026-03-29 23:16:11

两种观点均可接受的说。 最高院在《执行规定》中区分了其收益与第三人到期债权,但即使依照最高院自己的解释,有一点是非常明确的,即收益本身即第三人到期债权,只不过是将银行存款、工资收入等按照普通百姓一般观点,拟制为与一般的第三人到期债权不同。 故在本案中,在执行法院执行的先期工作中,如有笔录记载承租人对于租金等未有异议的情况下,就执行法院而言不妨采用前者,以有效的保护债权人之利益。而如果承租人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则另当别论。(这属于执行的技巧问题,很难在法律上有着明确的定位)

最新回答共有3条回答

  • 称心的嚓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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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3-29 23:16:11

    两种观点均可接受的说。最高院在《执行规定》中区分了其收益与第三人到期债权,但即使依照最高院自己的解释,有一点是非常明确的,即收益本身即第三人到期债权,只不过是将银行存款、工资收入等按照普通百姓一般观点,拟制为与一般的第三人到期债权不同。故在本案中,在执行法院执行的先期工作中,如有笔录记载承租人对于租金等未有异议的情况下,就执行法院而言不妨采用前者,以有效的保护债权人之利益。而如果承租人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则另当别论。(这属于执行的技巧问题,很难在法律上有着明确的定位)

  • 俊逸的饼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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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3-29 23:16:11

    法官的执行有依据也合法。你只说出一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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