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获得赔偿吗
您好:我是一家分公司的负责人,代理销售总公司的产品,分公司一切费用由我承担。与总公司的经营协议中有如下两条(甲为总公司,乙为我):1,乙方销售所需的产品,由甲方统一开货物调拨单给分公司,甲方不开税票,由乙方在分公司销售时开票纳税。2,乙方必须按照甲方指定银行帐户汇入购货款。现在我们已注册完毕,跟税务部门接触后才知道第一条为税法所不许,总公司必须开增值税发票。又发现总公司指定的帐户为私人帐户。我们收到总公司货后,又发现货与提货单有出入,总公司以样品为由,所发货为淘汰品和旧产品,以及一些我们不想要的产品。现在我们为筹办分公司已借款近30万。请问我起诉总公司,能挽回损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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