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这样操作是否切实可行
我系某国有单位的职工,单位集体购买了一批商品房,因单位享受到政府的补贴,所以这批房屋可以低价出售给我们(只有本单位的职工拥有购买资格)。单位规定在买卖完成后我们拥有完全的产权(商品房),可以自由交易。
我因考虑到支付能力的问题,现在打算把我的购买资格出售。方法如下:
一、购房后在房产证上签上双方(此人和我并没有法律上认可的关系,系陌生人)共同的名字。因为只有我有购房资格,所以必须有我的名字,不知是否能写上对方的名字。
二、由对方完全出资购买此套商品房,并且私下给予我一部分的好处费。我和对方私下签订房屋产权的分割协议,规定如下:我占有1%的产权,对方占有99%的产权,5年以后我自动放弃我的1%的产权,完全赠与对方。在此我想咨询两点:1、我们私下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2、在这个交易的过程中,我们是否可以合理的避开房地产交易税?
三、我们以后可能会发上什么样的纠纷,您能给出建议么? 望您在百忙当中,不吝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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