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案例不太会希望有人跟我讲一下谢谢

司法 时间:2026-03-30 03:06:23 阅读:8096
案例1。李某1938年在广东台山与范某结婚,婚后无子女,1943年李某迁往美国定居住在加里佛尼亚洲洛杉矶。1967年11月李某与周某在美国内华达洲结婚。1981年7月,李某在美国去逝。在李某遗产中有栋位于广州四层楼。1986年5月已经离开广东台山到香港定居范某得知李某在美国去逝后,在广洲某公证处办理了继承上述房产的有关证明。同年7有取得房产证,周某在美国得知这一情况后,立即委托代理人在广州某一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人之夫留下的遗产。问题:此案例中是否存在着先决问题? 2。一个内地妇女a与香港公司b于1998年12月通过电话订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双方约定按照惯例如因合同发生纠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同约定交货期是1999年12月,但是到1999年12年31日,卖方A仍未履行合同,于是b就在a的住所地提起诉讼,要求a承担违约赔偿责任。问:1内地法院是否受理此案件,应该是用涉外经济法还是适用99年的合同法,为什么?2适用这一两种不同的法律结果有什么不同? [em00]

最佳回答

自觉的豌豆

威武的路灯

2026-03-30 03:06:23

如果没有说错的话,案例2的合同适用新法,也就是起诉时适用99合同法!!!

最新回答共有3条回答

  • 靓丽的唇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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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3-30 03:06:23

    如果没有说错的话,案例2的合同适用新法,也就是起诉时适用99合同法!!!

  • 帅气的铅笔
    回复
    2026-03-30 03:06:23

    问题一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先决问题,先决问题有三个条件,该案件不符合。但婚姻问题确实是解决继承问题的前提。根据中国《民诉》规定的冲突规范,该案件适用美国内华达的法律,但是,因为其违反了一夫一妻,侵害了中国的公共秩序,所以可以排除美国法而适用中国民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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