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私人住房,同时考虑到那个时候我家的住房比较紧张,他不同意,是否应该给予他家补偿呢
我家在宣武区有一个四合院,一共有10间平方,属于私人住房,在文革时期曾交公,那个时候就住进了几家人,直到现在,有一个家人姓金,在91年左右的时候我家人发现他在附近有一间公房(简易楼)在出租(那个时候是不允许出租公房的),同时考虑到那个时候我家的住房比较紧张,就让他把我家的3间平方腾出来,他不同意,最后我房管局的调解下,他同意把那间简易楼的房过户到我家人的名下,他继续住着这里的3间平方。可是最近他又提出让我们把那个简易楼的房还给他,他愿意主动腾出这里的3间平方,或者,我家给他一定的补偿费。可是我家人认为当初他的行为是他自愿的,而且当时他也得到了他所愿意的在我家3间平方的居住权,我们现在也没有必要再给他任何补偿。
请问我家是否应该给予他家补偿呢?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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