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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回答共有5条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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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9 23:27:55负责的朋友
回复你好: 从刑事角度分析,不构成轻伤一下的,都属于轻微伤的范围,一般不需要住院治疗,或者短期住院观察治疗。还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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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9 23:27:55震动的小白菜
回复如果是交通事故人员受伤请参考以下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是否要住院得听医生的,住院时间更是得听医生的.赔偿多少要看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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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9 23:27:55心灵美的鲜花
回复你遇到的情况是哪一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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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9 23:27:55殷勤的天空
回复《人体轻微伤的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 146—1996 颁布日期:19960725 实施日期:19970101 颁布单位:公安部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轻微损伤的评定的原则方法及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公、检、法、司及院校系统进行损伤评定。 本标准适用于一切违反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所造成的轻微损害。 2 总则 2。1 本标准根据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及技术为基础,结合我国法医工作的实践经验,为鉴定轻微伤提供科学依据。 2。2 轻微伤是指造成人体局部组织器官结构的轻微损伤或短暂的功能障碍。 2。3 鉴定人应当由公安机关及有关执法部门委托的法医人员或经培训过的兼职法医人员担任。鉴定人进行鉴定时,有权了解有关案情、现场勘查情况和调阅病例档案。有关部门必须给予协助。 2。4 鉴定时,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据人体损伤当时的伤情并结合损伤的预后作出综合评定。 2。5 轻微伤的鉴定应在被鉴定者损伤消失前作出评定。 2。6 本标准为轻微损伤的下限,上限与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稿)衔接,未达到本标准的为不构成轻微伤。 3 头颈部损伤 3。1 头皮擦伤面积在5cm2以上;头皮挫伤;头皮下血肿。 3。2 头皮创。 3。3 头部外伤后,确有神经症状。 3。4 面部软组织非贯通性创。 3。5 面部损伤后留有瘢痕,外伤后面部存留色素异常。 3。6 面部表浅擦伤面积在2cm2以上;划伤长度在4cm以上。 3。7 眼部挫伤。 3。8 眼部外伤后影响外观。 3。9 眼外伤造成视力下降。 3。10 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26dB以上。外伤后引起听觉器官的其他改变。 3。11 耳廓创在1cm以上;耳廓缺损。 3。12 外伤后鼻出血;鼻骨线形骨折。 3。13 口腔粘膜破损,舌损伤。 3。14 涎腺其导管损伤。 3。15 外伤致使牙齿脱落或者牙齿缺损。 3。16 外伤致使牙齿松动2枚以上或三度松动1枚以上。 3。17 外伤致下颌关节活动受限。 3。18 颈部软组织创口长度在1cm以上。 3。19 颈部皮肤擦伤,长度在5cm以上,面积在4cm2以上,或挫伤面积在2cm2以上。 4 躯干部和会阴部损伤 4。1 躯干部软组织挫伤面积在15cm2以上,擦伤面积在20cm2以上,躯干皮下血肿。 4。2 躯干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在1cm以上或者创口累计长度在1。5cm以上,刺创深达肌层。 4。3 肋骨一处单纯性线性骨折;确证肋软骨骨折。 4。4 女性乳房浅表损伤。 4。5 外伤后血尿。 4。6 会阴部软组织挫伤。 4。7 会阴、阴囊、阴茎单纯性创口。 4。8 阴囊、阴茎挫伤。 4。9 脊柱韧带损伤。 4。10 损伤致孕妇先兆流产的。 5 四肢损伤 5。1 肢体软组织挫伤面积在15cm2以上;擦伤面积在20cm2以上。 5。2 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创口长度在1cm以上,刺创深达肌层。 5。3 肢体关节、肌腱损伤,伴有临床体症。 5。4 手、足骨骨折。 5。5 外伤致指(趾)甲脱落,甲床暴露,甲床出血。 6 其他损伤 6。1 烧烫伤 6。1。1 躯干、四肢一度烧烫伤,面积在20cm2以上,或浅二度烧烫伤面积在4cm2以上;深二度烧伤。 6。1。2 面部一度烧烫伤,面积在10cm2以上;浅二度烧烫伤。 6。1。3 颈部一度烧烫伤面积在15cm2以上;浅二度烧烫伤面积在2cm2 。 6。1。4 烫伤达真皮层。 6。2 牙齿咬合致使皮肤破损。 6。3 损伤致异物存留体内。 6。4 其他物理、化学、生物因素所致的轻微损伤。参照相应条款。 附录 A (标准的附录) 附加说明 A1 本标准未作规定的轻微损伤,可以比照本标准相应的条款作出鉴定。 A2 未成年人损伤下限为本标准损伤的50%;妊娠期、哺乳期妇女损伤下限为本标准损伤的60% 。 A3 两种接近本标准以上的损伤,可综合评定;同类损伤可以累计。 A4 本标准所说的以上、以下都连本数在内。 --------------------------------------------------------------------------------关于对《人体轻微伤的鉴定》如何执行有关问题的批复 公科(1998)9号 颁布日期:19980318 实施日期:19980318 颁布单位:公安部 江苏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人体轻微伤的鉴定如何执行问题的请示》(苏公厅[1997]41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人体轻微伤的鉴定》(GA/T146-1996),系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制定的推荐性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三章第十四条规定,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使用单位)自愿采用。《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作为公共安全行业的推荐性标准发布、实施,其作用仅是推荐给公安机关在进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时参考。 此复 1998年3月18日 --------------------------------------------------------------------------------公安部关于如何认定轻微伤害问题的批复 公复字[2001]13号 颁布日期:20010706 实施日期:20010706 颁布单位:公安部 吉林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轻微伤害如何认定的请示》(吉公请字〔2001〕2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目前,对人体轻微伤害的认定及鉴定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强制性的执行标准。在实践中,认定“轻微伤害”,除应当有被害人的陈述、侵害人供述及证人证言等证据外,同时还必须有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的伤情诊断证明或者法医鉴定。对人体轻微伤害的鉴定,可以参考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制定的推荐性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人体轻微伤的鉴定》(GA/T 146-19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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