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我提出辞职后,他提出这个5万标准是以什么为依据的

司法 时间:2026-03-29 23:27:56 阅读:4852
尊敬的律师:您好! 我是邮政局的一个工作人员,因为本人自己的原因,想离开邮政局去外地发展,于是在2004年10月9号递交了辞职报告,当时与邮政局是2003年8月签的合同,签了三年(现在已经工作一年),由于当时签合同的时候很仓促,人教部把合同递给我们,告诉我们哪签上名字就可以,没有给我们时间去仔细研究合同内容,并在我们签完名字以后就收了回去,没有给我一份合同作为保留。 现在我提出辞职后,人教部告之,我如果违约的话,就应该支付5万的违约金,我觉得这个5万的违约金不合理,他提出这个5万标准是以什么为依据的。还有我是不是应该支付这么多的违约金,请律师帮助解答一下,非常感谢! 此致 敬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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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定的星月

结实的长颈鹿

2026-03-29 23:27:56

根据有关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对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劳动者的服务期作出约定。  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违约行为设定违约金的,仅限于下列情形:   (一)违反服务期约定的;   (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   违约金数额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约定。象你这种情况,你提出辞职后,单位要你支付违约金的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你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新回答共有4条回答

  • 失眠的乌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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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3-29 23:27:56

    根据有关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对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劳动者的服务期作出约定。 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违约行为设定违约金的,仅限于下列情形:  (一)违反服务期约定的;  (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  违约金数额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约定。象你这种情况,你提出辞职后,单位要你支付违约金的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你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坚强的刺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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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3-29 23:27:56

    侯律师:您好! 谢谢你帮我解答上面的问题,但是,对于你在上面提到的服务期我还有点疑问,我在合同上签的劳动合同期限是3年,这个是不是算服务期的性质呢,如果不算,我是不是就可以不用支付违约金,请侯律师帮忙回答一下,谢谢! 此致敬礼!

  • 认真的小丸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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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3-29 23:27:56

    你违约,但违约金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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