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一宗绑架未遂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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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回答共有9条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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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9 23:26:13平淡的汉堡
回复我认为你朋友的行为符合非法拘禁罪的性质,理由: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它具有有以下特征: 1、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本案中,你的朋友用胶带封住女方的嘴。捆绑女方的手和脚的行为就是侵犯了女方的身体自由权。 2、犯罪的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本案中,你的朋友是用胶带封住女方的嘴。捆绑女方的手和脚,用棉被包裹住女方的身体从4楼拖至楼下的车里,然后你的朋友上楼取东西时发现女方从车里跑出来后又继续把女方拖至车旁等实施的行为符合此罪的客观方面的性质。 3、犯罪的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以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为目的。即明知自己的行为是拘禁行为,会造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你的朋友为了达到其女朋友不离开他而采用这种用暴力而限制女方自由的心理很明显,你的朋友在主观上是表现故意作为。 4、犯罪主体,这一点他是安全具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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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9 23:26:13紧张的小丸子
回复也许不构成犯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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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9 23:26:13年轻的魔镜
回复没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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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9 23:26:13忧伤的吐司
回复没说清楚啊。“在绑架实施过程中被女方邻居制止,绑架未遂” 怎么绑?很及时被制止吗?要看具体情节的。如果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犯罪。可给治安处罚。定性上我认为“非法拘禁” 的可能性大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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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9 23:26:13健康的魔镜
回复同意倚天剑的说法。 除侵她人的人身权利外,不侵犯她人的其他利益,不符合绑架罪的构成要件,应以非法拘禁罪处罚。 区分绑架罪与拘禁罪的的界限:1、侵犯的客体不同,绑架罪侵犯的是双重客体,即侵犯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而拘禁罪侵犯人身权利;2、主观方面不同,绑架罪通常具有勒索财物或者其他非法利益为目的,而拘禁罪只是想达到侵犯他人身自由为目的。 结合本案,咨询者朋友的行为因其女朋友提出分手而采取对其女朋友进行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更符合拘禁罪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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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9 23:26:13朴素的滑板
回复谢谢,我在详细说一下,我朋友是用胶带封住女方的嘴。捆绑她的手和脚,用棉被包裹住女方的身体从4楼拖至楼下的车里,然后男方上楼取东西时女方从车里跑出来(是用脚踹开车门,跳着出来的)!我朋友刚好下楼看到及继续拖至车旁时被人发现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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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9 23:26:13幸福的玉米
回复不构成犯罪?我朋友现在已经被刑事拘留,马上要送交检察院!现在男女双方都在跑这个案子!都是为了男方!只要不判刑。还有一个关键的事就是,自首的当天他交代了一切,怎么偷配她女朋友的家门钥匙和怎么绑的具体细节!可以说他都承认了!也许他不知道事情的严重性吧!现在就是按绑架罪抓的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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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9 23:26:13还单身的火龙果
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三条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第九十六条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建议在侦察阶段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提供法律服务。 认为本案更符合非法拘禁罪的性质,检察院以涉嫌绑架罪提起公诉没有理由。 自觉交待案件可以作为自首论,可以作为量刑时考虑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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