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行政机关售商品房,我已按合同履行了所有义务,我想请求各位
某行政机关售商品房,于2001年9月与我签定了《商品房购销合同》,我已按合同履行了所有义务,但我的房产证一直未为我办理,2003年底,该地方政府以会议记要的形式对该房界定为集资建房,2004年该机关又要求我按集资房补交一定数额的价款(合同未规定),我想请求各位,该机关这种行为是否合法,我该如何处理?请熟悉相关法律的朋友帮我出出主意!谢谢!!!盼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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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我想请教,我和该单位签定的商品房购销合同是否属有效合同,因为该单位在签定合同后将近3年的时间里该单位并未因该单位无权出售商品房而撤消该合同(当时购房者为此曾提出异议,但该单位并未做明确答复而继续签定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的解释“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故此是否可适用该司法解释?该合同是否为有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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