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们这样做有法律依据吗
我原是一个租房户(该房原属县某单位)。1999年12月份该单位因资金紧张和我签定了借款协议。协议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若到期不能偿还所住房屋归被借款人。一年后(2001年)因该单位无偿还能力,房屋被法院执行到我的名下,当时房屋过户手续,房权证均已办过。由于该房屋的地理位置现在比较好,现在就有人想霸占我的房子。理由是法院当时没有经过评估,现在让法院重新评估竟拍竟卖。请问:他们这样做有法律依据吗?我还能保住我的房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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