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薪水延迟发放,是否可认为公司有违约责任而解除劳动合同[原创]
公司在劳动合同中规定"每月 1 日至当月月末最后一日为一个标准工资结算月 甲方在次月 8 日 遇节假日顺延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 工资标准不低于长沙市当年度的最低月工资标准 具体工资情况见 薪资确认单"
但事实上,又另出了一份内部考核规定,将20%薪水作为绩效来延迟到每季度完结后发放。而且,实际发放往往在季后近一个月甚至更延迟才发放。
对此,我是否可以认为公司拖延发放工资,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这种解除方法,我是否须要交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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