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薪水延迟发放,是否可认为公司有违约责任而解除劳动合同[原创]

司法 时间:2026-08-23 12:00:36 阅读:249
公司在劳动合同中规定"每月 1 日至当月月末最后一日为一个标准工资结算月 甲方在次月 8 日 遇节假日顺延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 工资标准不低于长沙市当年度的最低月工资标准 具体工资情况见 薪资确认单" 但事实上,又另出了一份内部考核规定,将20%薪水作为绩效来延迟到每季度完结后发放。而且,实际发放往往在季后近一个月甚至更延迟才发放。 对此,我是否可以认为公司拖延发放工资,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这种解除方法,我是否须要交违约金

最佳回答

负责的水杯

无辜的咖啡

2026-08-23 12:00:36

实行一段时间了还是刚开始?

最新回答共有4条回答

  • 阔达的帽子
    回复
    2026-08-23 12:00:36

    实行一段时间了还是刚开始?

  • 聪慧的蜜蜂
    回复
    2026-08-23 12:00:36

    应不算违约,无须支付违约金

  • 精明的口红
    回复
    2026-08-23 12:00:36

    将20%薪水作为绩效,就可能发生被扣的问题,似乎可以理解为对工资的变更,个人认为应当协商。

上一篇 诉讼时效如何算

下一篇 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案件应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