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购买中所遇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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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今年以3月在市区主干道购买商品房,并交了首付款.该楼盘对外宣传为"酒店式商住楼",所签合同约定规划用途为"商住用地",使用年限自2001年12月14日至2042年12月31日.然而当9月我办理按揭手续时,对方要求我将合同第三条的"该商品房用途"由"商住综合"改为"住宅"(事先无任何通知),并称是为了替我们减契税考虑,称其他业主均已认可.
商业用房的价格和使用年限均不同于住宅用房,而合同规定的"商住综合"正是我跟该房产公司订立合同,确定价格的因素.况且该楼没有管道煤气,根本无法作住宅出租使用.请问对方行为是否属于违约?我已递交请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函,仅要求对方立即退还我已付款项,而由我自己承担这7个月的投资损失,但对方一直未作积极反应,请问我该怎样处理这种情况?有些什么条文可以维护我的权益?不胜感谢! [em00][/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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