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劳动法律方面专家朋友给予答复!
本人从1995年11月开始在一家国有企业工作,现在该企业一科室部门工作,是所谓的临时工。每月仅拿几百元工资。2004年10月15日,公司通知本人,要求签订一年一签的劳务合同,并在签订新的劳务合同之前,签字中止以前的劳动关系,公司予以每月300元的经济补偿。本人不同意这一做法。但公司相关部门表示,本人若不这样做,就将停发本人工资,意味着将辞退本人。
1、我想咨询一下,我是否工作已达《劳动法》所规定的十年期限?能否可以向公司提出签订固定长期劳动合同?并要求补交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劳动保护费用等?
2、公司若不同意本人要求,我该如何维权?
3、公司若辞退本人,我应采取何种手段维权,并能够提出哪些补偿要求?
最佳回答
你好:2004年10月15日,公司通知本人,要求签订一年一签的劳务合同,是非法的。
在签订新的劳务合同之前,签字中止以前的劳动关系,公司予以每月300元的经济补偿,等于变相辞退。
你们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续签合同。而且要注意:单位是否给你们缴纳了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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