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应赔偿我三个月工资

司法 时间:2026-03-29 23:12:38 阅读:8420
我工作三年,到2004年10月31日合同到期。今天9月20日公司通知我因为觉得我不适合银行工作不会继约希望我自己提出辞职,其间我并未犯重大过错,但是第二天9月21日就让我办了移交手继,在我的争取下答应付我十月份工资。并支付十月国庆节和中秋节的过节费(但是其中的超市券没有发)。按规定之前他们是违反了提前三十天通知的劳动法,我是否还能要求三个月的赔偿金?和要回超市购物券?但是他们在支付我十月份的工资和过节费后是不是还属于违反合约?我还能要求赔偿三个月的工资吗?

最佳回答

腼腆的期待

疯狂的蜗牛

2026-03-29 23:12:38

你好:这个单位的人力资源干部如果提出合同即将到期,单位不再续约,工资发到10月31日。双方就可能平和地终止劳动关系。

最新回答共有5条回答

  • 犹豫的大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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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3-29 23:12:38

    你好:这个单位的人力资源干部如果提出合同即将到期,单位不再续约,工资发到10月31日。双方就可能平和地终止劳动关系。

  • 能干的斑马
    回复
    2026-03-29 23:12:38

    合同没有到期,又不存在法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公司不能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 悦耳的大山
    回复
    2026-03-29 23:12:38

    公司不能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 开朗的茉莉
    回复
    2026-03-29 23:12:38

    同意四楼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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