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应赔偿我三个月工资
我工作三年,到2004年10月31日合同到期。今天9月20日公司通知我因为觉得我不适合银行工作不会继约希望我自己提出辞职,其间我并未犯重大过错,但是第二天9月21日就让我办了移交手继,在我的争取下答应付我十月份工资。并支付十月国庆节和中秋节的过节费(但是其中的超市券没有发)。按规定之前他们是违反了提前三十天通知的劳动法,我是否还能要求三个月的赔偿金?和要回超市购物券?但是他们在支付我十月份的工资和过节费后是不是还属于违反合约?我还能要求赔偿三个月的工资吗?
最佳回答
你好:这个单位的人力资源干部如果提出合同即将到期,单位不再续约,工资发到10月31日。双方就可能平和地终止劳动关系。
热门文章
- 康达学院专转本五年制
- 高考一个考场分ab卷吗
- not only but also用法
- 某物体做自由落体运动,从释放开始计时,则物体在前2s内的平均速度为______m/s,物体下落2m时的速度大小为______m/s.
- 三角函数公式大全表格
- 地理中考必背知识点2022
- 2013-2014学年小学六年级科学上学期期末考试试卷及答案
- 人教版2014-2015学年小学五年级英语第二学期期中教学质量检测试卷及答案
- 【Linux驱动开发】设备树详解(二)设备树语法详解
- 别跟客户扯细节
- 在别的城市买房子能落户吗
- 卖房前要把装修贷还完吗
- 高中政治教学提高教学效果的方法探究
- “互联网+”背景下的初中英语课堂教学改革与创新策略研究
- 2022年终止合同范本
- 租房合同范本范文
- 如何挑选土豆
- 如何挑选土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