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车弊事逃逸,该负什么责任

司法 时间:2026-03-31 22:15:03 阅读:259
我的朋友于2001年把一部二轮摩托车转让给一位外地人,没有过户但有转让书(双方和见证人的签名和手印)和对方的身份证复印件。 今年7月接到交警通知,说有人目击该车弊事逃逸,我朋友出示了转让书并说明情况,交警认为该转让书无效,必须接受处理,还要我朋友找到转让车主。现在当事家属老是打电话要求解决。 我想问的是: 1、是否要等到找到弊事车才能认定定性? 2、转让书是否有效?是否应该由我朋友去找弊事车?如果无效,应该负什么责任?

最佳回答

满意的犀牛

谦让的裙子

2026-03-31 22:15:03

同意各楼的意见。 也同意陶长喜关于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时间的说法。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机动车登记是准于上路登记,该法出台前公安部给高法的答复中对此也有明确为准于上路登记,不是所有权转移登记。

最新回答共有8条回答

  • 坦率的巨人
    回复
    2026-03-31 22:15:03

    同意各楼的意见。也同意陶长喜关于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时间的说法。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机动车登记是准于上路登记,该法出台前公安部给高法的答复中对此也有明确为准于上路登记,不是所有权转移登记。

  • 现代的故事
    回复
    2026-03-31 22:15:03

    该车辆转让协议有效,你朋友转让车辆后,对该车失去控制能力,也不能享有利益,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其没有办理车辆过户登记手续,承担的只应是行政上的责任。公安部车辆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已注册登记机动车的所有权发生转移,且原机动车所有人和现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在同一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于机动车所有权转移之日起三十日内,填写《机动车登记申请表》,持下列资料,向机动车管辖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过户登记,并交验车辆: (一)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来历凭证; ---------可见,是先有车辆所有权转移,后才有等记。车辆所有权不是自登记时转移。

  • 敏感的白猫
    回复
    2026-03-31 22:15:03

    机动车转让后,发生交通事故的,由买方承担责任。买方无法找到的,由卖方承担垫付责任。

  • 精明的含羞草
    回复
    2026-03-31 22:15:03

    但你朋友应先承担垫付责任,事后可按转让协议向实际车主追偿。

  • 雪白的曲奇
    回复
    2026-03-31 22:15:03

    协议有效,你朋友无责

  • 细腻的宝马
    回复
    2026-03-31 22:15:03

    当务之急是你朋友要去找到转让车主。转让书虽然有效,但是由于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你朋友仍然是车辆所有人,要承担赔偿责任,

  • 现代的水池
    回复
    2026-03-31 22:15:03

    车主与肇事者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上一篇 员工工作失误,老板是否有权停职

下一篇 请问什么样的公章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