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信用社我要怎么告倒它!

司法 时间:2026-03-30 04:32:35 阅读:6955
2002年3月23日,我妻子持其父该日到期的2.8万元定期存单到峡江城镇信用社要求支付本息,该信用社以没那么多现金为由要她3月25日去取,第二天,她发现存单不见去查时被告之24日上午被一男子冒领了,而且那名男子冒领时,信用社以没那么多现金为由,给他出主意取2万元及利息500多,另仍以我岳父的名字,以一个莫须有的身份证开了一本活期存折,该信用社在没有核查身份证的情况下,为其办理了取款和存款手续。 在今年四月份的法庭上,该社为了推御责任,竞无视法律的尊严及自身一个信用单位的名誉,在2001年3月23日,我岳父的存款凭条上将我岳父的身份证由362423391123001改为362423691228001,然后在法庭上说我们不具备诉讼主体,真是丧尽天良。 通过二次法庭辩论,法庭也查明了这些基本事实,但在判决时却说该信用社并未违约,仅在办理存8000元时没核验身份证使存款被冒领有一定责任,因此只判信用社赔偿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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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静的背包

风中的大米

2026-03-30 04:32:35

本人初步认为信用社应当承担更多责任,百分之十太少了,8000元存款的行为与20500元的取款行为是紧密联系的,不能割裂开来,如果在8000元存款过程中信用社能够严格按规定操作,履行自己的注意义务,完全可以及时发现疑点并且避免冒领行为的发生,但信用社却违规操作,以致存款被冒领且取款人的身份不明,一审法院对于信用社存在的过错已经给予了认定,却只判定信用社承担百分之十的责任,是不公正的,建议上诉。 关于楼主以3。23去取款时信用社未付款应视为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我认为不能成立,因为即使违约行为成立,赔偿的也仅仅是逾期付款的利息,该违约并不必然导致存单的丢失,所以以此理由要求信用社承担存单丢失造成被冒领的损失是没有道理的。

最新回答共有9条回答

  • 落寞的金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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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3-30 04:32:35

    本人初步认为信用社应当承担更多责任,百分之十太少了,8000元存款的行为与20500元的取款行为是紧密联系的,不能割裂开来,如果在8000元存款过程中信用社能够严格按规定操作,履行自己的注意义务,完全可以及时发现疑点并且避免冒领行为的发生,但信用社却违规操作,以致存款被冒领且取款人的身份不明,一审法院对于信用社存在的过错已经给予了认定,却只判定信用社承担百分之十的责任,是不公正的,建议上诉。关于楼主以3。23去取款时信用社未付款应视为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我认为不能成立,因为即使违约行为成立,赔偿的也仅仅是逾期付款的利息,该违约并不必然导致存单的丢失,所以以此理由要求信用社承担存单丢失造成被冒领的损失是没有道理的。

  • 朴实的红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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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3-30 04:32:35

    判决不公可以上诉,你可以把判决书张帖上来,让大家看一下。

  • 怕孤单的草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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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3-30 04:32:35

    我的路引器被雷炸了,现在网吧请求法律援助,大圣,你说我怎么来把这判决书张贴???

  • 受伤的水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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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3-30 04:32:35

    据楼主的叙述,再根据我的经验,作出如下回答,请参考。1、信用社不可能没有能力支付2万多元的现金(一般基层信用社都要根据日现金流量核定库存现金),这个理由不成立。如不能与存款人达成协议支取意见,属违约。2、请问一下楼主,存款单是怎样不见的,这一点也要搞清楚并且非常重要。3、到期存单是不要任何手续就可以支取,除非留有密码或印件。4、信用社在2002年3月24日支付该存款时应认真审查其真实性和合法性。最后还是按照2楼版主的意见张贴该判决书出来(法院名称和当事人名称可能作一些技术处理),让大家更多的了解后再作出判断。

  • 健壮的毛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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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3-30 04:32:35

    感谢强词夺理的答复,关于您问的几个问题我答复如下:一、那家信用社是在一个镇,在周末没有那么多现金有可能会出现,但我出了事,我就不会原谅它这种行为,因为那是它经营的问题,它不能将自己的经营失误转嫁给客户;二、存单怎么掉的,确实不知道,因为这家信用社没有摄像头,而且那天是个雨天,从后来看那张被冒领后的存折来看,却没有污垢,可以说就丢在信用社内或根本就我妻子就根本没拿出来,但这没有证据,只能推测;三、存单没有设置密码,因此到期是不需要身份证的;四、判决如下:本院认为,原告之女持原告已到期的定期存单到信用社支取本息,信用社因无足够的现金支付而告知延期支取,原告并未反对,视为默认,因此应认定双方达成了延期付款协议,原信用社并未违约。《储蓄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储蓄是。。。。。。。个人凭存折或存单就可以支取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活动。由此可见,储蓄机构的义务是见单付款,原告丢失存单,致使他人持原告的到期存单支取了原告的存款本息,主要责任在原告。《实名制》第七条规定:在金融。。。。。。。并登记其身份证上的姓名和号码。因信用社在办理8000元时,未按上述规定办理,而使本应及时发现原告的存款被支取,故原告存款受损,信用社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因已认定被冒领的定期存款属原告的,存款凭条上的身份证号改动与否,与本案无关联。据此,依照民法通则第111、113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存款本息20504,被告负担10%,二、驳回其他诉讼请求,三诉讼费1300,原告负担1100,被告负担200无

  • 无情的镜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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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3-30 04:32:35

    一、该法院的判决是否有失公正:1明明这家信用社违反了《商业银行法》第33条“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2他们说我妻子“并未反对,视为默认”,更是一种推定,因为在法律上,默认是有严格的使用范围。二、该信用社变造储户身份证,一审法院竟说“与本案处理无关联”是否公平?试想,假如当时我们在法庭上没有识破信用社这个无耻行为,那我们连诉讼主体资格都没有,法院却可以这么轻易地这样说一句无关联,我们向谁要公道?三、我们要从哪些方面向中院上诉?我们能胜诉吗?

  • 含蓄的学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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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3-30 04:32:35

    再作答复:1、存单持有人不慎遗失负完全责任,与信用社无关;2、信用社应认真审查取款人的真实身份(此存款单已在3月23日就因没有现金未能支付)。法院判决信用社承担10%,我认为有些少;3、如你认为信用社有变造或改动储户身份证号码,可以申请鉴定。

  • 活泼的衬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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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3-30 04:32:35

    谢谢强词的答复。针对法院的判定,我有如下不同看法,与强词商讨:一,该信用社是否违约?--我认为是其是一而再的违约;首先,3。23去取款时,他们就负有无条件支付的法定义务,但他们却以没那么多现金为由没给付,这是一次违约;其次,他们在与我妻子说话时,是使用的“要她下星期一来取”,“要”是命令的口气,不是协议,是一种强加行为,因此根据有关法律该协议不能成立;第三,假如该协议是种新的协议,那么新的协议就是3月25日付款,那他们却在3。24就付了,又是违反了新协议,所以因为他们的违约,就必须承担赔偿责任。二,一审法庭引用了《储蓄管理条例》第三条,其实这是一条对储蓄概念的名词解释,是解释什么叫储蓄的,根据这条解释,当我们3。23去提取存款时,信用社就必须根据我们提供的存单给我们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这才是正确,而他们却偏偏违反了这条条款以没那么多现金为由拒绝当时付款,责任全在信用社。可法院却在3。24冒领后却曲解了这一条款为:储蓄机构的义务就是见单付款。就算这样理解是正确的,那3。23他们为什么不见单付款,那时他们的义务跑哪去了?我就不明白,法院采用同一法律条文,对待同一个事情却是截然相反的种态度“我们就要负全部责任,而信用社却是尽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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