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应届毕业生、试用期、违约金”的问题
本人是今年毕业的本科应届毕业生,现在在江苏省南京的一家公司上班,由于个人原因需要辞职,公司要我支付违约金,交涉了几天没有结果。
我与公司的合同上约定合同期从2004.8.1到2006.7.31,试用期三个月,同时在补充协议上还约定了服务期(时间期限和合同期相同)。
前几天我向公司提出辞职的时候,公司里说要交两万余元违约金(按补充协议上关于服务期约定的那条条款算出来的),我当即反驳说按照劳动法试用期辞职不用付违约金;然后公司又说毕业生没有试用期而只有见习期,我又指出合同上明明白白写的是“试用期”三个字;昨天公司改口了,说考虑到我可能拿不出两万,所以只要交五千(毕业生就业协议上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就行了,我想既然我来公司报到了,毕业生就业协议就应该无效了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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