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现在是欲哭无泪啊:这就违反了《劳动法》之36、要加班厂家应跟我协商
我是镇江是强凌电子的一名员工,自本月10日至28日一直上班,一天未休。28日下班前,因为家要拆迁,我向部门主管请一天假,这位主管把请假的事推到车间主任,主任又把此事推到综合部,综合部又把此事推到车间。就这样我被逼无赖,只有把请假条较给了部门主管,就回家了。晚上我打电话到主管家,她让我30日去上班。
30日我去上班,被通知必须做三件事:1、写检查;2、向车间主任道歉(说我28日向他请假时对他无礼);3、记我旷工一天。
我现在是欲哭无泪啊:首先是厂家连续叫我上了19天班,这就违反了《劳动法》之36、38条。其次30日是星期日按《劳动法》之44条,要加班厂家应跟我协商。我是否加班应由我决定。
现我维权无门,请各位指点迷经,使此事能得到圆满解决。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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