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三人合伙开了一个厂子,财产由另两人中的一人保管

司法 时间:2026-03-30 03:06:58 阅读:1538
1993年三人合伙开了一个厂子,没有进行工商登记,当时约定有人退股需进行清算,设备和流动资金各三分之一。年底其中一人提出退股,另两人同意,但没有进行清算。后该厂在94年底停产,也未进行清算。财产由另两人中的一人保管。93年有3万余元的盈余,94年亏损5万余元。95年其退伙之人诉至法院,要求退股金66000元及利息,分红等。法院几经发还重审,仍未解决。现在的问题是应退该退伙人股金呢还是分剩余的财产呢?谁能帮我解答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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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30 03:06:58

可以退还股金,但是经营期间的亏损也应承担。

最新回答共有4条回答

  • 高贵的招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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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3-30 03:06:58

    可以退还股金,但是经营期间的亏损也应承担。

  • 无辜的小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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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3-30 03:06:58

    退伙人应按退伙时的情况清算,如有财产可均分而不能要求退回投资,如无财产就应承胆债务。

  • 甜蜜的热狗
    回复
    2026-03-30 03:06:58

    同意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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