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与饭店间纠纷

司法 时间:2026-03-30 01:02:58 阅读:4326
我是一家旅行社经理,在2002年9月7日,入住了一个106人团队在**宾馆(挂二星),一天宾馆都不开空调,热水到晚上很晚才放,导致106人投诉,当时通过旅游投诉中心,找其宾馆老总协调,答应第二天解决,结果第二天、第三天均是如此,并未解决,导致我公司很严重的后果,(与组团旅行社一直到今天都未合作)。后我公司与宾馆销售部协调,扣除每人10元赔偿,即1060元,其余房费均结清。 2004年8月中旬,区法院下了一个传单,通知我公司9月1日开庭,原来**宾馆提出诉讼,让我们付清1065元房费及他们的诉讼费用,但时间太久,我公司已找不到相关证据,我想问该如何处理?1、是否超过法律诉讼时效?2、所谓他们的诉讼费用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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矮小的音响

精明的乌龟

2026-03-30 01:02:58

1。没有过时效。 2。诉讼费用是指法院收取的费用。

最新回答共有3条回答

  • 儒雅的指甲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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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3-30 01:02:58

    1。没有过时效。2。诉讼费用是指法院收取的费用。

  • 欣喜的玫瑰
    回复
    2026-03-30 01:02:58

    你可反诉,要求退回部分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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