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被列入第二被告(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不能为共同债务来解释吗

司法 时间:2026-03-29 23:32:28 阅读:3533
我已离婚,在婚姻存续期间我前夫代理别人炒股做期货,输了几百万(一分也没取出过),起先有合同,中途转成借条,现对方起诉我前夫,我被列入第二被告(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我和我前夫都是再婚,婚后感情一直不和,他经济情况从不告诉我,每月只交他的生活费,后又书面约定经济分开。我直到收到法院传票才知此事。 可以按93年高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意见第17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债务。不能为共同债务来解释吗?[

最佳回答

勤恳的小甜瓜

感动的白开水

2026-03-29 23:32:28

可以。

最新回答共有5条回答

  • 善良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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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3-29 23:32:28

    可以。

  • 单身的黑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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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3-29 23:32:28

    一方未用于家庭的债务,不应认定为共同 债务。

  • 愤怒的黑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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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3-29 23:32:28

    4楼观点正确

  • 内向的钢铁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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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3-29 23:32:28

    针对咨询者提到的“又书面约定经济分开”,请咨询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中提到的“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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