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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我现在工作的公司工作签订的劳动合同至今年12月31日到期,8月1日该公司以单位用人制度改革为由,要我跟该公司提前终止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至今年12月31日到期),然后再与某人力资源公司8月10日前重新签订一份劳动合同,再由该人力资源公司派遣回我现在工作的公司工作(该人力资源与我现在工作的公司签订了用工协议),仍然留在原岗位.
请问,我与该公司提前终止的合同能否认定为该公司无正当理由提前解除合同?
我现在与人力资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能否认定为我与原公司续签合同?(人力资源公司与原公司为两个单位,分别有独立法人)急盼回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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