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情况在新的工伤保险条例中能否列为工伤!
本人的一个朋友,在江苏苏州地区的某机关工作,在下班途中,被一汽车挤逼,但没有发生摩托车和汽车碰擦的情况下倒地,弄瞎了右眼.后来110处警定性为自责事故,报劳动局却说自责事故不予认定为工伤.请问,这样的处理正确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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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应当认定为工伤。根据新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很显然,你的朋友不属于上述三种情形。依法应当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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