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勞動時間

司法 时间:2026-03-30 13:30:08 阅读:2775
有兩個問題想請教: 1,勞動法對勞動時間的規定(每天8小時工作製,周40或44小時),在我所在的一家台灣製造型企業應該是適用的,但此公司要求是周6天工作製,且寫入了員工手冊,這樣是不是違法?如果投訴此公司,應該如何進行,向哪個部門投訴?該列舉哪些證據?又因為我所在的公司是當地政策扶持的對象,當地管理部門對這個公司的做法是睜眼閉眼,處處庇護,如果在當地投訴的話,多半泥牛入海,能否要求向高一級的部門投訴? 2,公司規定,管理,技術職務人員,加班沒有加班費,這合法嗎?另外,公司規定里有一條"無故不配合公司要求加班的話,公司要處以罰款等處罰",這是不是違法的?

最佳回答

简单的蜗牛

典雅的小丸子

2026-03-30 13:30:09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上述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最新回答共有2条回答

  • 不安的钢笔
    回复
    2026-03-30 13:30:09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上述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上一篇 我朋友的父母以去世,朋友不同意,说不买房了,是否有权利要房子的一半钱?

下一篇 因装修合同和装修公司产生纠纷怎么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