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版侵权问题

司法 时间:2026-03-30 01:17:45 阅读:1429
甲公司请一家公司A做了一套办公软件,签了合同,现在B公司告知甲公司A的软件是盗版B公司的.甲公司与A签合同时并没有写入并于侵犯第三人权利的条款. 我认为B不能起诉甲公司,因为甲公司是善意的,并不知道软件盗版问题.A是侵权行为主体.但对于甲公司而言,可能要承担一些不利的后果,比如不能再使用该软件了,对于已支付的款项甲公司虽然有权利向A要求返还,但由于A还要面对B的诉讼,A未必有能力偿还. 我想向各位律师请教一下,我上面的分析是否正确.另外我想问一下,如果甲起诉A,是否应在B起诉A并由法院判决之后才可进行? 如果甲与A在签订合同时约定了上述侵权情形下A赔付双倍价款,法院会否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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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魅力的樱桃

光亮的小伙

2026-03-30 01:17:45

1、你的问题好复杂哟,有点象是一道考试题哟。 2、我有些不大同意你的观点。我认为,B是可以起诉甲 公司的。比如你卖了假冒产品,我当然可以起诉销售商而不是必须先去找生产商。 3、甲可以要求A说明其软件的合法来源。 4、有约定时一般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时就按法定情况处理了。

最新回答共有7条回答

  • 可爱的冬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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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3-30 01:17:45

    1、你的问题好复杂哟,有点象是一道考试题哟。2、我有些不大同意你的观点。我认为,B是可以起诉甲 公司的。比如你卖了假冒产品,我当然可以起诉销售商而不是必须先去找生产商。3、甲可以要求A说明其软件的合法来源。4、有约定时一般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时就按法定情况处理了。

  • 快乐的御姐
    回复
    2026-03-30 01:17:45

    对,你必须举证证明你不知道,也没有理由知道。这相当于法律规定 的用于对应“知道或应当知道”。作为甲公司,在进货时,就应当要求查看对方的相关证明,同时,根据货价格,也可知道哟。因为盗版产品的价格都相对便宜得多,这也是一个评判“应当知道”的重要标准。如果甲公司没有证据来证明自己的清白,那就可能是“有合理理由”知道其是复制品哟。

  • 仁爱的机器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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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3-30 01:17:45

    B公司可以起诉甲公司的,但如果甲公司能够说明软件合法来源,则不承担赔偿责任只需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如果合同的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当然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 难过的缘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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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3-30 01:17:45

    我还是认为甲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因为侵权的是A企业。赵律师2的举例与甲公司的行为是不同性质的,不能同等看待。

  • 激动的大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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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3-30 01:17:45

    我查了(2002年)第三十条规定,软件复制品的持有人如果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 刻苦的小懒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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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3-30 01:17:45

    现在这套软件尚未完成,甲现在处于两难境地,解除合同会遭受损失,不解除合同一旦A侵权事实成立将遭受更大损失。况且甲现在也没有确切证据来要求解除合同,只能行使不安抗辩权,而行使不安抗辩权也需要证据,现在B只是通过电话告知甲,我想甲可不可以通过发律师函的形式来向B确认此事?无论结果如何,律师函都可以成为一种合法证据,请问律师我的这种想法正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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