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纠纷

司法 时间:2026-03-31 20:37:03 阅读:9973
各位律师好: 我是山东的,2003.2.8因工受伤,共住院25天,2004.4.27认定8级伤残,公司给我一次性给我工伤就业保险20个月钱的和伤残补助10个月的钱。 可是山东新条例(2004.1.1)规定伤残补助是14个月,我可否追要4个月的。 在我受伤治疗期间的工资我能要吗?只能要25天的吗?我2004.4.1还去过医院治疗,有治疗费的发票为证。 请给为好心人帮帮我!!!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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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信的柚子

从容的冬天

2026-03-31 20:37:03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至于你已经找到了山东新条例,那就按 山东新条例去找公司吧。

最新回答共有2条回答

  • 大胆的茉莉
    回复
    2026-03-31 20:37:03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至于你已经找到了山东新条例,那就按 山东新条例去找公司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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