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南]自行车闯红灯撞到汽车上该谁负责

司法 时间:2026-04-01 01:53:21 阅读:3027
[color=#FF0000]我的一个朋友,前几天晚上出公车,回单位途经一路口,有一个女子骑自行车闯红灯,他的车撞到她的自行车后轮,她自己跳下来,由于冲力,坐在地上,然后她吵着自己怀有四十多天的身孕,我朋友因为没有经过这种事情,起先是一紧张又听说她是孕妇,脑子里就想着救人要紧,马上就把她送去医院,根本就没有想到要保护现场这一说,不过当时有目击者,后来到了医院,起先,这个女子跟她的家人都说的挺好,说如果要是检查没有什么问题,就可以走了,我朋友就没有向单位汇报(他是军人),没想到,查完了后,医院说没什么大问题,回去观察个两三天,如果没事就没事了,然后她又吵着说腰疼,然后又去外科,人家医生说孕妇不能拍片子,大体查看了下也没有什么问题,本来拿好了药要回家观察去了,可她又说不放心,要住院,本来想,她说家住的太偏,离医院太远,而且没人照顾,就让他住院,这些乱七八糟的各种费用一直是我朋友拿的,给她交了住院费让她住下来,第二天还买了牛奶,每天至少要去看两次,本来说的好好的,可是没想到这个女子的家人一天一个样,不是要路费,就是要生活费,这些也都给了,可是后来他们还嫌不够,昨天找了一大群人来到医院,就跟打仗似的,我朋友一去,他们就吵着说什么,把人丢到医院就不管了,你们想想,不管了是这个不管法的吗?而且他们也不承认自己以前说的话了,最后我朋友没办法了,问他们想怎么样,这个女子的妈妈说要五万元钱解决此事,我朋友只是一个穷当兵的,上哪里去拿这么多钱,他们说自己多么倒霉,我朋友才倒霉呢,开着车好好的,又不是先知,可以提前知道她会闯红灯,人家闯了红灯,我朋友替她拿着所有费用还要担心这个担心那个,多倒霉。现在没办法,他们既然不讲理,只好通过法律来解决了,要不然私了就会变成没完没了,所以想听听专业人士的意见,跟解决办法,另他已经通知了领导,也去备了案,现在就想知道哪些情况有利用我朋友,还有那个证人也已联系上了,也答应做证人了,医院也说没有事。那个女子,在我朋友没去时,跟家人出来散步有说有笑的吃水果,我朋友一去,她立马躺在床上,一会说腰疼的厉害,一会说肚子疼,没完没了,还说这些天一点东西都没有吃,真是无赖,谢谢懂得法律知识的朋友可以出来帮一下忙,谈一下看法。那个女子家好象还找来一个公安还是警察样子的人,穿着制服,起先晚上打恐吓电话,后来看我朋友不害怕了,第二天就要求私了,又说当时自己不了解情况,乱说话什么的,不了解情况才怪,此人好象是这个女子的亲戚,现在不是正查“公检法”吗,知道警号可不可以投诉此人的无理恐吓。[/color] PS:刚刚没有看公告帖子,所以上次发的题目不对,又没有编辑可以改,所以重发,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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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性的白云

活力的帽子

2026-04-01 01:53:21

属交通事故,应先报告交警进行责任认定。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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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超帅的时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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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4-01 01:53:21

    属交通事故,应先报告交警进行责任认定。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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