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人和共住人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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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回答共有6条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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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9 23:32:09无私的大门
回复正如楼上长洪所言,分单位公有房的前提条件必须是本单位的职工,单位分房计分时都要计人口分,但职工及其一家人获得的只是使用权。到1996年左右购买公有住房时也是以是本单位的职工为前提条件,只有职工才有资格购买,即使同住但若不是本单位职工的话也是无权购买的,职工购买后职工就获得了房子的所有权,以前与其同住的人比如未成年子女当然跟随其父母同住,但并不意味着子女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即使以后成年并结婚生子也不能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其父母愿意让他继续住那是他父母对子女的仁慈,只要不能认定为是赠与的话,不仅不能认为其子女享有所有权,甚至连法定的使用权都没有,其能不能在该房中继续居住,全凭其父母的意志而定。我们单位也有一类似情况,父母带着一双未成年的儿女经过长时间的计分排队终于于1988年分得公房一套,于1997年经过工龄等折算只花了几千就购得该房。后来其儿子长大结婚也住在该房,又过了两年,其女儿出嫁。后来其儿子与两老人的关系恶化,老人将儿子连同媳妇一起赶了出去并说“这是老子的房子,你东西凭什么住在这里面”,儿子只好另外买房。现仅两老人住在该房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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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9 23:32:09勤奋的斑马
回复是这样的:房子分为三间甲乙丙,我们住在房间乙,我妈户口上写着户主,我的身份证写住在某某室乙。我问过朋友,她说产权人是舅舅,但是你是户主,法院会根据这点以及当时分房情况,让他们给我们三分之一。请问这种说法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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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9 23:32:09昏睡的月饼
回复房屋的来源是90年代单位分给的公房,房屋的产权人是单位而不是你们家任何个人,你们属于使用权人。如果在分房时,使用权人一共有六人,说明该六人均有使用权,并且权利义务是相同的。现在你外公在没有征得其他同住人(使用权人)同意的的情况下,买下该房屋产权,属于越权行为,如果得不到其他使用权人的认可,是无效的。但目前该房屋的产权证已经作出,解决该问题就比较难了,应该撤消你外公和产权单位的交易合同,但要注意时效问题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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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9 23:32:09体贴的太阳
回复我觉得单位公有住房出售的时候是出售给本单位的职工而不是看到底公房里面当时住着什么人。尽管他们一家几代人都住在那一套房子里面,但如果当时只有其外公或外婆是那个单位的职工,则单位的公房只能出售给其外公或外婆。其子女和孙子女尽管同住,但不享有所有权,只能由其外公和外婆享有所有权,则其外公外婆当然愿意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愿意赠送给谁就赠送给谁。如有不妥,请丁长洪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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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9 23:32:09贪玩的往事
回复应当查询产权单位的房屋档案,看看使用权人的名单是否有六人,或几个人。因为过去单位分配房屋要考虑家庭人口的数量来确定分房屋的大小, 就近几年来看,公房的使用实际就是承租关系,所以使用权证既公有房屋租赁证,然后根据租赁人数确定使用权,在遇到购买产权或拆迁等行为时,使用人均是平等地位。个人意见,仅供参考,请江湖兄弟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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