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行保管箱租约更改的疑问

司法 时间:2026-03-29 23:31:54 阅读:2645
[size=2][size=2][size=2][size=4]建行从2004年4月1日起更改保管箱的租约。我家于1997年底根据规定向中国建设银行福建晋江支行租用保管箱,按规定缴交1500元保证金,即以利息支付保管费,租期为永久。并且签订了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双方合同。但近期,建行发来函件,通知要“改用支付租金同时交存保证金的租用方式,老客户也必须按新租用方式开班。他要求办理租用更改,重新签订新合同。未在2004年6月30日前办理的视为同意,并收取租金金额的万分之三的滞纳金。” 我个人认为这样单方面更改合同是不合理的。想咨询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size][/size][/size][/size]

最佳回答

追寻的小懒虫

闪闪的画笔

2026-03-29 23:31:54

建行和你之间是平等的合同主体,无权单方面改变合同,你可以起诉要求履行原合同。

最新回答共有4条回答

  • 英勇的枫叶
    回复
    2026-03-29 23:31:54

    建行和你之间是平等的合同主体,无权单方面改变合同,你可以起诉要求履行原合同。

  • 高大的银耳汤
    回复
    2026-03-29 23:31:54

    《合同法》

  • 忧虑的雪碧
    回复
    2026-03-29 23:31:54

    请问建行这样的做法违反了哪些相关的法律规定呢?

上一篇 租房被骗,骗子已被捕,不知何时能拿到被骗的钱

下一篇 退职补助金算不算夫妻共有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