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行保管箱租约更改的疑问
[size=2][size=2][size=2][size=4]建行从2004年4月1日起更改保管箱的租约。我家于1997年底根据规定向中国建设银行福建晋江支行租用保管箱,按规定缴交1500元保证金,即以利息支付保管费,租期为永久。并且签订了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双方合同。但近期,建行发来函件,通知要“改用支付租金同时交存保证金的租用方式,老客户也必须按新租用方式开班。他要求办理租用更改,重新签订新合同。未在2004年6月30日前办理的视为同意,并收取租金金额的万分之三的滞纳金。”
我个人认为这样单方面更改合同是不合理的。想咨询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size][/size][/size][/siz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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