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孩子归谁抚养的问题,是否能否定那个两周岁的司法解释

司法 时间:2026-03-30 02:43:27 阅读:6048
4月女方提出离婚,请求孩子归她抚养,我同意离婚,但不同意孩子由她抚养,孩子是2003年1月1日出生的,法院判决书引用说理由:孩子不足两周岁,出生随原告生活。还有就是那个两周岁的司法解释。还有就是说如随我生活会改变生活习惯,不利孩子生活安定(好像最后一个好无聊的说)。我的理由是:孩子出生就随我和原告生活,只是在2003年10月份原告家住房拆迁时候开始分居的,我住在单位的房子里面。所以说什么改变孩子生活习惯之类的不成立。这个司法解释应该在对孩子有利成长条件相同的时候才能引用,如女方有明显不利的,但不是那种精神病、传染病之类的女方在4月提出离婚的同事离开本地去外地工作,不是什么必要去外地的那种情况,所以我认为女方在主客观上都明显不想给孩子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那个两周岁的司法解释说是随母亲生活为宜,但现在女方在外地工作,最多在双休日的时候才能回来看宝宝,而且,来去化在路上的时间将近一天。根本没有什么时间和宝宝相处。况且将来孩子长大读书之类的更是麻烦,以目前的情况她根本没有能力把宝宝带在身边生活。我在学校工作,而且在本地,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带宝宝成长。还有个学历问题,我好像在论坛上看到谁说的,我是本科,女方是中专。大家帮我看看我的理由那些成立,那些不成立,现在判决书就用那个司法解释,把什么都不顾了,怎么法律成这样了?郁闷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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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的老虎

满意的小馒头

2026-03-30 02:43:27

1、孩子应跟谁共同生活,这取决于多方面的原因,理论上讲,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这是原则性的规定,司法实践中一般以此作为抚养权争议处理的依据,没有特别充足的理由,法院不会在这个问题上有所突破,所以我认为想争过来是有较大困难的。 2、你说的女方在外地工作的情况,虽然是女方的一个劣势,如果孩子的外祖父母有照看的条件和能力,他们也有这种要求,同样可以减小或消除这种劣势,本案就你的情况来讲,可以上诉,但希望较小。至于学历高低问题,本案应该不予考虑。

最新回答共有6条回答

  • 殷勤的小天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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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3-30 02:43:27

    1、孩子应跟谁共同生活,这取决于多方面的原因,理论上讲,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这是原则性的规定,司法实践中一般以此作为抚养权争议处理的依据,没有特别充足的理由,法院不会在这个问题上有所突破,所以我认为想争过来是有较大困难的。2、你说的女方在外地工作的情况,虽然是女方的一个劣势,如果孩子的外祖父母有照看的条件和能力,他们也有这种要求,同样可以减小或消除这种劣势,本案就你的情况来讲,可以上诉,但希望较小。至于学历高低问题,本案应该不予考虑。

  • 丰富的八宝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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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3-30 02:43:27

    孩子应跟谁共同生活,这取决于多方面的原因,理论上讲,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这是原则性的规定,司法实践中一般以此作为抚养权争议处理的依据,没有特别充足的理由,法院不会在这个问题上有所突破,所以我认为想争过来是有较大困难的。除非有证据证明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 受伤的龙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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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3-30 02:43:27

    司法解释的规定有其合理性,但不是绝对必须如此判决。你在诉讼中应尽力提出反证,证明由你扶养孩子对孩子更为有利或由她抚养对孩子不利。

  • 动听的豆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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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3-30 02:43:27

    司法解释的规定有其合理性,但不是绝对必须如此判决。你在诉讼中应尽力提出反证,证明由你扶养孩子对孩子更为有利或由她抚养对孩子不利。

  • 冷艳的店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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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3-30 02:43:27

    司法解释的规定有其合理性,但不是绝对必须如此判决。你在诉讼中应尽力提出反证,证明由你扶养孩子对孩子更为有利或由她抚养对孩子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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