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后金额如何分配

司法 时间:2026-03-30 03:08:22 阅读:8510
[color=#FF7F50]94年新疆哈密市一个房产开发商建造了一半的一座大楼,很多人购买了他们的房产权宜益,有三年期和五年期,还发行了原始股票。三年到期的是97年,房产商按和约兑现了,有的人是直接买的股票,有的人把三年到期的和约转成股票,五年到期的时候,也就是99年,开发商无力支付,人们也知道发行的股票不和法,不能上市。这时持房产权益的人将房产商告上法庭,中院和高院判决房产商还本付息,房产商不服判决,拿出50万元再进行行政复议,这50万元法院随时执行分给了持有房产权益的一拨人。随后持股票的人也将开发商告上法庭,中院高院判决下来的结果和持有房产权益的案子一样,让开发商还本付息。现在法院把没盖成的大楼拍卖了280万,(在这中间财产保全的是房产权益的一拨人) 280万元和房产权益+股票的总钱数相差100多万元, 请问:是应该先付清持房产权益的人,余下的钱再付给持股票的人,还是把前面的50万+280万一起平均分配。 哪一种合法,有没有法律依据?[/color]希望律师能给予答复援助,在这里我先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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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机的灯泡

沉静的柠檬

2026-03-30 03:08:22

偶觉得首先应该肯定的是按照我国执行规定的规定,在执行中是采取执行优先的原则的。 其次,偶觉得楼上的叙述并不清楚,什么叫房产权益?到底是购买了期房还是什么,这是问题的关键所在,即是否能构成物权优先! 第三,依照执行规定的规定,有财产保全措施的一般应当优先执行。如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不能受偿的债权人得申请该企业破产,以平均分配财产!

最新回答共有6条回答

  • 彩色的乐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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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3-30 03:08:22

    偶觉得首先应该肯定的是按照我国执行规定的规定,在执行中是采取执行优先的原则的。其次,偶觉得楼上的叙述并不清楚,什么叫房产权益?到底是购买了期房还是什么,这是问题的关键所在,即是否能构成物权优先!第三,依照执行规定的规定,有财产保全措施的一般应当优先执行。如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不能受偿的债权人得申请该企业破产,以平均分配财产!

  • 细腻的衬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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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3-30 03:08:22

    申请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当事人对保全财产优先受偿。

  • 迅速的小刺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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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3-30 03:08:22

    不是购买了期房,是一个公司拿了很多人的钱集资盖了大楼,承诺较高额的利息回报。结果,大楼没有盖起来,钱到现在只还了本金。另外,集资人数较多,所以开始有一部分人没有参与打官司。呵呵,问题有点复杂,希望再点拨明确些,非常感谢!

  • 成就的面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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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3-30 03:08:22

    如果不是期房偶觉得不构成优先受偿的理由,当然实际执行中考虑到“非法集资”等问题,及所谓的“社会稳定“非偶等所能分析的!

  • 忧心的钢铁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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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3-30 03:08:22

    我们是新疆哈密人,94年购买房产开发商建造了一半的一座大楼部分房产权益,(通过反租形式再租给开发商)签定了合约书,另外一部分人购买了他们发行的股票,99年合约书到期,开发商无力支付,股票也无法上市。 2000年3月,50名持房产权益合约的人将开发商告上法庭,中院和高院判决结果“房产商应还本付息”地区中院执行局以我们的“,自治区高院终审判决书”为据,查封、扣押了被告未建起的大楼,被告不服向法院拿出了55万元,进行行政复议,中院执行局依据于2001年2月24日(2001)第15号民事裁定书将55万元随即执行分给了最先起诉的50名持房权益的人。后来持股票的73人也将开发商告上法庭,判决结果和持房产权益的人一样还本付息,并且认定持股票的人“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还有一部分持房产权益的人也陆续到地区和市法院起诉了房产商,这离我们第一拨起诉的时间相差一年多,直到2003年的下半年,起诉时效早已过去一年多,市法院还在受理此案。 现在大楼已拍卖了360万,还差100多万才能付请所有起诉人的本息。现在法院决定将所有起诉人按比例平均分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998)15号文件十一、88条规定,请问:(1)50名先起诉的房产权益人是否应该优先按分配?使用这一法律条款准确吗?还有其他正确的法律依据吗?(2)所有起诉的人按比例平均分配公平、公正吗?(3)有其他分配办法吗?是何法律依据?法院已决定平均分配我们先起诉的人现在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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