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转让的房产,还要我补交土地收益费吗
我是贵州省一退休教师,去年在原学校一后勤老师牵线下,我以最低价格将原住房(在原学校内)卖给原学校的总务校长,并由该后勤老师写了一份合同。2003年4月29日我们双方完成了各自手续(校长付了全款,我交给了他《房产证》,《市场准入许可证》和《契税完税凭证》,并声明以后有关房子的任何事与我无关。
但现在原学校传话要我补缴“土地收益费”。根据《贵州省毕节市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方案》实施细则:二、补交土地收益的办法及程序(一)土地收益的计算方法中的第7条规定__实际购房年限应该从购房交款时间算至1999年6月30日止。而我是在1999年10月买的房,去年就已卖出。这钱我应该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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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审查是否应当补交“土地收益费”。“土地收益费”的说法,未见于现有的法律法规;是不是土地出让金之误?你陈述的情况中没有说明毕节市的规定中,哪些情况应当补交土地出让金。如果按照第7条规定的情形才需补交费用,则我认为你不在补交费用之列。
2。律师建议:你可以首先考虑与买你房屋的人协商,由他承担应当补交的费用,如果其不同意,则可能产生争议,如果到法院诉讼,结局很难预料;关键是你出售房屋时,应当及时完善过户手续,从而避免以后产生的一系列风险。
最新回答共有2条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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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9 23:23:12笑点低的小虾米
回复1。首先审查是否应当补交“土地收益费”。“土地收益费”的说法,未见于现有的法律法规;是不是土地出让金之误?你陈述的情况中没有说明毕节市的规定中,哪些情况应当补交土地出让金。如果按照第7条规定的情形才需补交费用,则我认为你不在补交费用之列。2。律师建议:你可以首先考虑与买你房屋的人协商,由他承担应当补交的费用,如果其不同意,则可能产生争议,如果到法院诉讼,结局很难预料;关键是你出售房屋时,应当及时完善过户手续,从而避免以后产生的一系列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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