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该怎么办

司法 时间:2026-03-31 20:32:25 阅读:6816
您好:我们有一官司向您咨询,请您给予帮助。谢谢。事情经过是:我们三家是原是博山**玻璃厂职工(是淄博市博山区八陡镇镇办集体企业,该企业于1998年12月改制为淄博**玻璃有限公司系民营性质)于1996年6月购买本厂职工宿舍(在建,价款26274元我们于1997年6月30日前交清,双方协议的50%,已交清)居住至2002年。由于厂方拖欠工资,我们于2002年与厂方解除合同,我们现住房屋被厂方强制搬出,据查厂方已给我们办了房产证,我们在此无奈之下向博山区法院起诉要求归还其房屋。在审理期间厂方已涉及的房屋权属证明有误,已申请房产部门变更登记为由,向法院申请中止诉讼。案外人八陡镇政府以被告系镇办企业,其职工宿舍部分产权属集体所有,改制时作为公司的非经营性资产由该公司租赁使用,现尚未处理完毕为由,提出该案应待房屋产权明晰后再与处理。法院于2003年12月18日中止诉讼。这样淄博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厅于2004年4月14日决定书撤消我们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对于这种结果我们不知该怎么办,请大家给予帮助,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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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向的水壶

无奈的蛋挞

2026-03-31 20:32:25

根据楼主的贴子,房屋产权应该是单位和职工各占二分之一,并不属于哪一方单独所有,任何一方均无权擅自处理。现根据实际情况,不管是单位还是职工,任何一方要房子者应按市场价补足另一半价款给对方。

最新回答共有2条回答

  • 霸气的玫瑰
    回复
    2026-03-31 20:32:25

    根据楼主的贴子,房屋产权应该是单位和职工各占二分之一,并不属于哪一方单独所有,任何一方均无权擅自处理。现根据实际情况,不管是单位还是职工,任何一方要房子者应按市场价补足另一半价款给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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