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挪用公款52万元,主要用于解决生活困难,结婚等
儿子挪用公款52万元,借给几位朋友,主要用于解决生活困难,治病、结婚等。儿子挪用公款是因朋友义气,本人未从中得到任何利益。
2003年案发,现已判刑七年。
挪用公款52万元,其中42万元已于案发前,2002年还请,并得到了单位的谅解。10万元是案发后交代,款未还。
七年刑期我认为偏重,现在是申诉期的第5天,该怎么办?上诉能否减刑?请律师及时帮助。
最佳回答
我觉得量刑并未见得重。本案是挪用公款案,只要具有挪用公款三个月不归还的事实就可判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即最高刑期是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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