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破产的有关问题

司法 时间:2026-04-01 01:53:07 阅读:8682
A公司破产,向B公司发出了债权清收通知,B公司通过清查账目查出已还了所欠A公司的债务,且B公司有一批材料委托A公司加工尚未取回,于是B公司向A公司发出了异议书并在债权申报书上填写了该笔委托材料的价款.(A所列的债权大于该笔材料款).后A公司清算组向B公司发出了债权人会议通知,是否可以视为A已默认B的异议书,还是仅承认B有相当于材料款的债权?B公司可否在债权人会议前通过清算组行使取回权?如材料已不存在,B是要求等价赔偿还是作为无担保债权人参加破产分配? 请各位律师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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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巧的狗

落后的招牌

2026-04-01 01:53:07

债权人会议通知只是程序,认为你可能有债权,而不是默认债权,债权最终要通过文书认定。如果原物存在,可以取回。如果不存在等价赔偿和无担保债权人是同一性质,也就是讲清算组不承认,你可起诉等价赔偿从而形成无担保债权,如果清算组承认,一般直接成为无担保债权。

最新回答共有2条回答

  • 昏睡的豆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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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4-01 01:53:07

    债权人会议通知只是程序,认为你可能有债权,而不是默认债权,债权最终要通过文书认定。如果原物存在,可以取回。如果不存在等价赔偿和无担保债权人是同一性质,也就是讲清算组不承认,你可起诉等价赔偿从而形成无担保债权,如果清算组承认,一般直接成为无担保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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