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以后对原经手物品是否还负有责任
我与原公司签订一年劳动合同,于今年三月提出书面离职。经公司同意并已办理相关手续。四月初接到公司的通知,说原先我经手的物品现在找不到了,因当时只有我一个人的签收所以要求我负责,并要扣发我未结算的工资。我想问一下公司的说法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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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表中有移交清单这一栏,但如果公司没有主动要求我做任何交接手续,也没有任何说明的话,是否可默认为无交接手续要办理或默认已办理。既然没有交接手续要办理,那么我离职后才发生的事情,为什么要我负责呢。
而且要求我办理交接手续这是公司的权力,既然他没有行使这个权力,在事后才提出来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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