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美术作品评估的依据

司法 时间:2026-04-01 01:54:00 阅读:691
我一朋友是美术家,独创了一种在世界上还没有人能够发现的创作方法。 在一次一个比较大的展览会上,应展览管的邀请,他送去了几幅作品,展览管出示了收据和约定的价格。 展览会结束以后,我朋友的作品全部没有了。于是起诉到法院,开庭时候,展览管提出价格约定过高,要求重新评估。法院采纳了,就展览管提供的作品照片请有关部门进行了评估。评估结果低于约定价格。 我认为:法院对作品的评估在没有原作品的情况下,就作品照片评估,我认为评估得的价格应该是作品的照片的价格而不是作品的价格。法院这样进行评估,没有依据。不能评估作品的创造价值。 烦请大家能够进行讨论。

最佳回答

单薄的哑铃

糟糕的康乃馨

2026-04-01 01:54:00

双方对约定的价格有争议是可以要求评估鉴定的,如果你不服还可以重新申请更权威部门进行重新鉴定。

最新回答共有6条回答

  • 外向的橘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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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4-01 01:54:00

    双方对约定的价格有争议是可以要求评估鉴定的,如果你不服还可以重新申请更权威部门进行重新鉴定。

  • 美丽的钢铁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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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4-01 01:54:00

    双方对约定的价格有争议是可以要求评估鉴定的,如果你不服还可以重新申请更权威部门进行重新鉴定。

  • 优秀的悟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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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4-01 01:54:00

    我认为进行这样的鉴定本身根本没有必要,因无原物可供鉴定,在没有原物的情况下进行鉴定是不客观的,这不符合鉴定的基本条件和要求,如此鉴定应为无效。我认为鉴于双方已经从事实认可展览馆约定的价格,应以该价格为准。

  • 机灵的银耳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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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4-01 01:54:00

    我从事植物装饰艺术多年(树叶装饰画)具有独特高雅的艺术品味,在国内国外多独具一格。前二年,市民间艺术家协会让我送四幅代表作品参加一个省艺术作品展。送作品时登记填表时,保值价栏填写了每幅4500元。展览结束后,我电话多次要回作品,可民协说回答:因为搞装修作品,没找到,找到了再还给你。那时我去问世他们要登记表,可也说遗失了,工作人员就写了个 条,证明四幅作品,每幅登记价:4500元(并盖了公章)。并说,找到了还作品。这样一拖就是二年,电话摧讨不知多少次,也没人理会。后来回答说是作品遗失了,一直拖着不处理。万般无奈下,我就起诉到区法院。要求根据当时约定,凭据为证,赔偿1800元,开庭时对方说:登记价不符合实际价格,原来的条据不能作为有效依据。法院采纳了对方的要求。就根据四幅作品的照片,委托评估部门从新作了价格鉴定。评估部门通过网上查阅,标的为:工艺品,参考市场价格,结果定为幅700元。当我看到法院不懂什么是艺术品,价格也差得太远了,虽对这判决很不服,但也没再上诉。后来区法院还在报以题为:《法院巧断作品遗失案》在报上发表,并说双方多服判接受。更对我造成了心理上的伤害。我对法律不太懂,只觉得这事法院判的太失公平。我如实陈述些案例,在此烦请大家能够进行讨论一下。这是我朋友自己写的,希望大家能够根据他的实际情况来讨论。

  • 专注的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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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4-01 01:54:00

    更正:(楼上贴)要求根据当时约定,凭据为证,赔偿18000元(原文误写了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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