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约定服务期限的,不得提出辞职

司法 时间:2026-03-29 23:27:50 阅读:70
我与某企业,签约合同从2001.2.8到2004.02.08。其中2000.1.16到2001.2.08,在该公司参加实习培训。在合同期间,该企业出资培训我一个月,大约1万多元培训费,但公司由于疏忽没和我签署协议,并且我们这个工种几乎都参加了该培训,其中大部分人几乎用不到所培训的知识,但都参加了培训。到2004.02.08合同到期之前,我提出不续约之申请,分管领导同意,但提到了培训费的事。而人事处表示,虽没有签协议,但在劳动合同中有一条:公司出资培训,服务未满五年,双方约定服务期限的,不得提出辞职。公司根据这一条,并且我在该企业共工作4年,所以扣培训费的五分之一。鉴于息事宁人,我没提出异议。但今天该企业又提出这5年应该从培训后开始算起。故该扣五分之四。对此,我无法接受。 首先,我个人认为:该企业又提出这5年应该从培训后开始算起。故该扣五分之四,这种说法在合同上根本没有任何说明,他们是想把他们的工作失误让我来承担。我不想当这个替罪羊。再次,公司当年要求员工签十年的培训合同,是否是霸王合同?一万元签十年。另外,我们这个工种几乎都参加了该培训,其中很多人几乎用不到所培训的知识,但都参加了培训。所以,我认为这个培训应属于基本的技能培训。而同样在合同上也有条款:公司负责对员工进行基本技能培训。 因此,我认为我是正常解除劳动合同,该企业不能以任何理由扣除我的培训费。 不知道这培训费我是否该交,该交多少?我应该怎么处理?请大家帮忙[em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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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听的招牌

高高的花卷

2026-03-29 23:27:50

双方约定的服务期限是三年,现在是合同期满劳动合同终止,而不是你提出辞职,不需要赔偿单位的培训费。

最新回答共有2条回答

  • 激动的仙人掌
    回复
    2026-03-29 23:27:50

    双方约定的服务期限是三年,现在是合同期满劳动合同终止,而不是你提出辞职,不需要赔偿单位的培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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