弃婴上户口,福利院说办理领养,到时候小孩还要送给福利院,到最后还不一定给我们领养

司法 时间:2026-04-04 16:55:19 阅读:7050
你好,我想问一下。我们去福利院咨询。据说福利院负责收养。届时,孩子也将被送往福利院。最终,它可能不会被我们采纳。这是不能接受的!打扰一下

最佳回答

洁净的音响

烂漫的蓝天

2026-04-04 16:55:19

你好,可以直接询问福利院,了解详情

最新回答共有3条回答

  • 感性的奇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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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4-04 16:55:19

    你好,可以直接询问福利院,了解详情

  • 兴奋的大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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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4-04 16:55:19

    根据《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小孩大致可以分为申请、审查、登记三个环节。 1、申请。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2、审查。审查是收养登记的中心环节。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后,要对当事人的情况进行全面的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 (1)收养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2)收养人、送养人、被收养人的条件是否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 (3)收养人的收养目的是否正当,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4)是否有买卖儿童或者变相买卖儿童的行为; (5)是否有其他违反法律的行为。审查工作必须耐心、细致,依法办事,不能草率,更不能徇私舞弊。 3、登记。经过审核后,凡符合法律规定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登记申请之次日起30日内,为申请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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