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外贸公司按CIF伦敦向英商出售一批核桃仁,由于该商品季节性较强,双方在合同中规定:卖方保证运货船只不得迟于12月1日抵

学习 时间:2026-04-07 16:52:44 阅读:8229
某外贸公司按CIF伦敦向英商出售一批核桃仁,由于该商品季节性较强,双方在合同中规定:卖方保证运货船只不得迟于12月1日抵达目的地港.如货轮迟与12月1日抵达目的地港,买方有权取消合同.如货款已收,卖方须将货款退还买方.问这一合同的性质是否还属于C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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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情的花卷

老迟到的冰淇淋

2026-04-07 16:52:44

已经不属于了。1、CIF中有规定,风险以越过船舷为界。国际惯例是货物越过船弦后,货物的风险和损失由买方承担,只要卖方在规定的时间内装船,就完成了他的义务。而【卖方保证货运船只不迟于12月2日驶抵目的港】这点与CIF有矛盾。2、【如货轮迟于12月2日抵达目的港,买方有权取消合同,如货款已收,卖方必须将货款退还买方】此点亦不符合CIF的规定,因为CIF中越过船舷后的风险应有买方承担,所以即使迟于2日到达,买方也无权取消合同或要求卖方退款。

最新回答共有2条回答

  • 故意的小馒头
    回复
    2026-04-07 16:52:44

    已经不属于了。1、CIF中有规定,风险以越过船舷为界。国际惯例是货物越过船弦后,货物的风险和损失由买方承担,只要卖方在规定的时间内装船,就完成了他的义务。而【卖方保证货运船只不迟于12月2日驶抵目的港】这点与CIF有矛盾。2、【如货轮迟于12月2日抵达目的港,买方有权取消合同,如货款已收,卖方必须将货款退还买方】此点亦不符合CIF的规定,因为CIF中越过船舷后的风险应有买方承担,所以即使迟于2日到达,买方也无权取消合同或要求卖方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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