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知外国法制史的重点的

学习 时间:2026-04-08 02:51:29 阅读:7607
谁知外国法制史的重点的谁知外国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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怕孤单的老师

英俊的哑铃

2026-04-08 02:51:29

外国法制史的重点1。罗马法,主要包括罗马法产生的渊源、分类以及私法内容的简述,概述罗马法的历史地位与影响; 2。英美法,主要包括英国法的渊源,美国宪法,英美法系形成与特点,及其司法制度; 3。大陆法系,主要包括典型国家的宪法、民法典和司法制度,大陆法系的形成与特点。 重点在掌握大纲中规定的外国历史上的法律制度及相关的法律形成的历史过程等内容;了解有代表性的法典、法律原则、法律制度、审判机构体制和诉讼制度等内容以及在近代的发展变化过程。难点在于把握法制历史的发展脉络,通过贯串法制史料,理解外国传统法律文化体现出的近代法制精神实质;特别是通过学习,把握外国古今法制的传承特点和历史联系性。《外国法制史》教学大纲导论一、 世界各国法律产生的基本过程(一) 古代法1、 古代东方法2、 古代西方法3、 古代东西方法的比较(二) 中世纪法1、 中世纪东方法2、 中世纪西方法3、 中世纪东西方法的比较(三) 近代法1、 近代法的形成2、 两大法系的联系与区别(四) 20世纪以来世界各主要国家法律的发展二、 各国法律发展的一般规律三、 外国法制史学科概述(一) 外国法制史学科研究的对象(二) 外国法制史学科的体系(三) 外国法制史与其他学科的关系(四) 外国法制史学习的意义和方法· 第一章 楔形文字法本章重点:楔形文字法概念;《乌尔纳姆法典》;《汉穆拉比法典》第一节 概 述一、 楔形文字法的概念楔形文字法是指从公元前3000年起至公元前6世纪新巴比伦王国灭亡时止。西亚两河流域地区各奴隶制国家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法律的总称。二、 楔形文字法的产生和发展公元前3000年至前2500年间,两河流域地区出现最初的为法律。约公元前21世纪末,乌尔第三王朝颁布的《乌尔纳姆法典》是迄今为止所发现的世界上第一部成文法典。公元前18世纪,巴比伦第六代王汉穆拉比制定了著名的《汉穆拉比法典》,在世界法制史上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古巴比伦王国灭亡以后,楔形文字法逐渐走向衰落。第二节 汉穆拉比法典一、 法典的制定《汉穆拉比法典》又称为"石柱法"。《汉穆拉比法典》制定的原因有三个方面。二、 法典的结构体系《汉穆拉比法典》由序言、正文和结语三个组成。三、 法典的基本内容和主要特征《汉穆拉比法典》是楔形文字法的代表,也是古代东方法的代表,其基本内容和特征有如下几个方面:(一) 维护君主专制统治制度(二) 土地国有与有限度的私有(三) 社会结构(四) 婚姻、家庭和继承(五) 债权法(六) 刑法(七) 诉讼制度第三节 楔形文字法的基本特点和历史地位一、 楔形文字法的基本特点二、 楔形文字法的历史地位· 第二章 古印度法本章重点:古印度法概念、渊源、特点;种姓制度;《摩奴法典》; 印度法系第一节 古印度法概述一、 古印度法的概念古印度法指整个南亚次大陆自公元前15世纪至公元6世纪奴隶制法律规范的总称。二、 古印度法的产生和发展1、 公元前1000-600年,印度逐渐形成奴隶制国家。2、 约公元前7世纪,婆罗门教形成并成为国教,其经典成为重要的法律渊源。3、 公元前6世纪前后,佛教产生并迅速发展,佛教法促进了法律的发展。4、 6世纪后,印度教形成。印度教法延续了婆罗门教法和佛教法。三、 古印度法的渊源古印度法的渊源主要有:吠陀、法经、法典、佛教经典、国王敕令。第二节 古印度法的基本内容一、 种姓制度种姓制度是古印度的社会等级制度,也是古印度法的核心内容。二、 所有权古印度的土地原则上为国王所有,其占有形式是村社制。动产的私有权受到保护。三、 债法契约关系较简单,种类较少;缔结契约注重形式。四、 婚姻家庭法婚姻方式充满宗教色彩;严格维护种姓内婚制。五、 继承法古印度遗嘱继承不发达,主要是法定继承。六、 刑法缺乏犯罪的抽象概念,且充满宗教色彩;不同种姓犯同样的罪,处罚不同。七、 诉讼制度缺乏统一固定的法院组织;常借助神的力量进行裁判:宣誓和神明裁判。第三节 古印度法的基本特点和历史地位一、 基本特点二、 历史地位· 第三章 古希腊法本章重点:古希腊法的概念;雅典法的发展过程;雅典民主制;古希腊法与古东方法的关系第一节 古希腊法概述一、 古希腊法的概念古希腊法泛指公元前12-公元前4世纪存在于古希腊地区的所有法律规范的总 称。二、 古希腊法的发展公元前20世纪左右最初的法律;"线形文字法";"荷马时代"的各城邦法;成文法阶段;公元前3世纪后,古希腊法走向衰落。三、 古希腊法的基本特点四、 古希腊法的历史地位第二节 雅典法一、 雅典法的发展提秀斯立法改革;德拉古立法;梭伦立法;克里斯提尼立法;伯里克利立法。二、 雅典民主制(1) 雅典民主制的表现(2) 雅典民主制的局限(3) 雅典民主制的原因三、 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的发达和保护。四、 债契约之债和损害赔偿之债的区分。五、 婚姻、家庭和继承一夫一妻制和离婚;原则上的男性继承权;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六、 刑法国事罪的突出地位,刑罚种类的多样性。七、 司法制度雅典的司法机构;陪审制;私诉和公诉。第三节 古希腊法与古东方法的关系一、 古希腊法与古东方法的相互影响二、 古希腊法与古东方法之间的差异· 第四章 罗马法本章重点:市民法;万民法;十二表法;国法大全;法学家的作用;罗马私法的体系及其主要内容;罗马法对后世的影响第一节 罗马法的形成及其特点一、 罗马法的形成罗马法指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部法律,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二、 罗马法的发展和演变(一) 王政时期(公元前8-前6世纪)(二) 共和国前期(公元前6-前3世纪)市民法和《十二表法》(三) 共和国后期(公元前3-前1世纪)最高裁判官法与万民法;万民法与市民法的相互关系。(四) 帝国前期(公元前1-公元3世纪)法学和皇帝命令(五) 帝国后期和查士丁尼法典编纂时期(公元3-6世纪中叶)三、 罗马法形成和发展的特点(一) 法学家的突出作用(二) 裁判官的"告示"(三) 系统的大规模的法典编纂第二节 罗马私法的体系及其基本内容一、 罗马法体系的分类二、 罗马私法的体系及其基本内容罗马法是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部法律,但通常所说的罗马法仅指罗马私法而言。(一) 人法包括人和婚姻家庭两个部分。(二) 物法物法是罗马私法的主体。由物权法、继承法和债权法三部分构成。(三) 诉讼法诉讼分为公诉和私诉两种。私诉程序先后呈现为三种不同的形态。 第三节 罗马法的复兴及其对后世立法的影响一、 罗马法的复兴二、 罗马法影响的表现三、 罗马法产生影响的原因· 第五章 日耳曼法本章重点:日耳曼法的概念;蛮族法典;撒利克法典;土地所有权的变化;日耳曼法的特点及其对后世的影响第一节 概述一、日耳曼法的概念日耳曼法是公元5至9世纪在日耳曼早期封建国家形成过程中,在各日耳曼国家中适用于日耳曼人的法律的总称。二、日耳曼法的起源和发展(一)日耳曼法的起源日耳曼法起源于日耳曼人原有的部落习惯,这是日耳曼法的主体来源。(二)蛮族法典公元5世纪后半叶,日耳曼法开始走向成文化,出现了"蛮族法典"。(三)日耳曼法与罗马法的并存(四)王室法令第二节 日耳曼法的基本内容一、财产制度(一)土地制度1. 马尔克公社土地所有制也称自由农民土地占有制,实质是一种土地公有制度,后转化为私有土地。2. 大土地所有制获得这种土地者拥有完全的私有权利。3. 采邑制在承担一定义务的条件下占有土地的制度。4. 农奴份地是农奴从其领主处领得的小块土地。(二)其他财产二、债权制度日耳曼法的债法很不发达。三、婚姻、家庭和继承制度(一) 婚姻家庭制度日耳曼法实行一夫一妻制,通常是买卖婚姻。在家庭中,男性拥有家长权。(二) 继承制度日耳曼法对不同财产实行不同继承制度。四、刑事制度在日耳曼法中,犯罪与侵权的区别是很模糊的,通称违法行为。处罚是死刑和宣布处于法律保护之外。8世纪后期起,复仇被明令禁止。五、司法制度(一) 法院组织法院组织分为两类:普通地方法院和王室法院。(二) 诉讼制度在普通法院,采用控诉式诉讼程序;在王室法院,采用纠问式诉讼程序。第三节 日耳曼法的特点及其历史地位一、日耳曼法的特点二、日耳曼法的历史地位三、日耳曼法对后世的影响· 第六章 教会法本章重点:教会法的概念和渊源;婚姻家庭继承制度;宗教裁判所;教会法对后世的影响第一节 教会法的历史发展一、教会法的产生教会法产生于基督教会法的形成和演变过程中。二、教会法的沿革(一) 发展时期(4~9世纪)(二) 繁荣时期(10~15世纪)(三) 萎缩时期(15世纪之后)三、教会法概念的界定广义而言,教会法可以是泛指整个基督教会及其各个教派在不同时期的规范和汇编的各种规章制度。狭义而言,是指存在于中世纪西欧的天主教会法。教会法是西欧封建法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第二节 教会法的渊源及其主要内容一、教会法的渊源(一)《新旧约全书》(二)教皇教令集罗马教皇颁布的敕令以及教廷公布的通谕等的汇编,称教皇教令集。1582年颁布施行的《教会法大全》是中世纪西欧教会法的重要渊源。(三)宗教会议决议指教皇或教区召开的宗教会议所制定的决议和法规。二、教会法的主要内容(一) 关于神职人员的规定教会有着等级森严的教阶制度。(二) 关于民事方面的规定比较重要的有财产权、契约;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是教会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规定有一套较为完整的遗嘱继承制度(三) 关于刑事方面的规定教会法区分一般罪孽和行事罪孽,后者成为教会法上的犯罪。(四) 关于法院和诉讼等方面的规定教会有独立的教会法院体系。有普通法院和特别法院。教会法基本上继承了罗马帝国的诉讼制度。第三节 教会法的特点及其影响一、 教会法的特点二、 教会法的影响· 第七章 伊斯兰法本章重点:伊斯兰法的概念和渊源;穆斯林的基本义务;婚姻家庭继承法和刑法;伊斯兰法的特点;伊斯兰法系第一节 伊斯兰法的概念和历史发展一、伊斯兰法的概念伊斯兰法现在一般指的就是伊斯兰教法,亦称"沙里阿",是伊斯兰教关于信仰、社会行为、家庭关系和个人生活准则的总称。从历史上看,伊斯兰法则是指以《古兰经》为基础,以教法为核心的阿拉伯封建帝国的法律。二、伊斯兰法的历史发展(一)伊斯兰法的形成时期(610-750)(二)伊斯兰法的兴盛时期(750-9世纪)(三)伊斯兰法的停滞时期(10-18世纪)(四)近代以来的改革 第二节 伊斯兰法的基本制度一、伊斯兰法的表现形式(一)《古兰经》(二)圣训(三)教法学1、公议2.类比3、伊斯兰教之外的法律来源:二、法律的主要内容(一) 穆斯林的基本义务(二) 所有权制度和债法(三) 婚姻、家庭和继承(四)刑法第三节 伊斯兰法的特点和历史地位一、基本特点二、历史地位· 第八章 中世纪西欧城市法和商法、海商法本章重点:城市法的概念和特点、渊源;商法和海商法的概念和渊源第一节 中世纪西欧城市法一、中世纪西欧城市法概述(一)城市法的发展(1)9-11世纪:产生时期;(2)11世纪末-15世纪:繁荣时期;(3)15世纪以后:衰落时期(二)城市法的概念城市法是中世纪西欧各自治城市中适用的,有关商业、贸易、征税、城市自治以及市民法律地位的一种法律制度。二、城市法的渊源及其主要内容(一) 城市法的渊源1. 特许状2. 城市立法3. 行会章程4. 城市习惯法(二)城市法的基本内容1.市民的自由、权利和义务2.城市的管理机关3.行会4.工商活动规范5.城市法院三、城市法的特点和影响(一)城市法的特点:(二) 城市法的影响:第二节 中世纪西欧的商法和海商法一、世纪西欧的商法和海商法的发展(一)商法的形成和沿革(二)海商法的形成和沿革(三) 中世纪商法和海商法概念的界定中世纪的商业活动由内陆商业活动和海上商业活动组成。规范内陆商业活动的称之谓商法,调整一般商业关系。规范海上商业活动的称之谓海商法,主要调整海上运输和航海贸易中所发生的各种关系。二、商法和海商法的渊源(一) 商法的渊源在长期的商业活动中形成和发展的习惯法,是中世纪商法的主要渊源。(二) 海商法的渊源中世纪海商法的渊源同商法渊源有共同性又有差异。海商法渊源的最大特点在于较早地出现了判例汇编。三、商法和海商法的主要内容(一) 商法的主要内容(二) 海商法的主要内容· 第九章 英国法本章重点:普通法;衡平法;判例法与制定法的关系;英国宪法的特点和基本原则;主要的宪法文件;财产、契约和侵权等部门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改革;陪审制度;普通法系第一节 英国法律制度概述一、 诺曼征服前的法律概况二、 英国封建法律体系的形成和特点(一) 诺曼征服和英国法独特的发展道路(二) 法律渊源及其特点1、 普通法普通法是封建的中央司法权同原有的盎格鲁·撒克逊习惯法结合的产物,是英国王室法院的法官在司法实践中,以日耳曼法为基础创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普通法的基本原则在14世纪中期已经基本形成。普通法的特点2、 衡平法(1) 衡平法的概念衡平法是大法官为弥补普通法的缺陷,在司法实践中博采多种法律渊源而创造的规范体系。(2) 衡平法与普通法的关系及其对英国法的发展3、制定法(1) 制定法的含义(2) 制定法与判例法的关系4 其他渊源三、 英国资产阶级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一) 资产阶级革命和对封建法律制度的继承和改造(二) 产业革命和法律制度的近代化四、 现代英国法律制度的发展趋势第二节 宪法和行政法一、 宪法英国是近代宪政的策源地,其宪法被西方学者誉为"近代宪法之母"。(一) 英国宪法的基本特点(二) 英国宪法的渊源1、 宪法性法律2、 宪法惯例3、 宪法判例(三) 英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二、 行政法(一) 英国行政法的概念(二) 英国行政法的特点和基本原则英国行政法的特点:英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第三节 民商法一、 财产法财产法大致相当于大陆法系的物权法,并主要是土地法。(一) 财产的分类(二) 地产制(三) 信托制1、 受益制(1) 受益制的概念(2) 受益制产生的原因(3) 受益制的类型(4) 受益制的作用2、 信托制(1) 信托制与受益制的主要区别(2) 信托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二、 契约法(一) 契约的概念和要素(二) 对价的概念和原则(三) 契约法的基本原则三、 侵权行为法(一) 侵权行为法的形成(二) 侵权行为的种类(三) 侵权行为责任原则四、 婚姻家庭和继承法(一) 婚姻家庭法(二) 财产继承法第四节 刑法一、 犯罪英国独特的犯罪分类体系。二、 刑罚英国封建法以刑罚严酷著称。19世纪工业革命完成之后,随着社会的进步资产阶级开始对刑罚制度进行逐步改革:第五节 司法制度一、 法院组织1. 上议院2. 高级法院3. 基层法院二、 诉讼制度1. 庭审方式2. 陪审制度3. 律师制度第六节 普通法系一、 普通法系的形成普通法系是指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世界性法律体系。它是伴随着英国的对外殖民扩张而形成的。属普通法系的国家大都是原英国的殖民地。二、 普通法系的特点(一) 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二) 以日耳曼法为历史渊源。(三) 法官对法律的发展举足轻重。(四) 以归纳法为法律推理方法。(五) 在法律体系上不严格划分公法和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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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还单身的小蝴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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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4-08 02:51:29

    外国法制史的重点1。罗马法,主要包括罗马法产生的渊源、分类以及私法内容的简述,概述罗马法的历史地位与影响; 2。英美法,主要包括英国法的渊源,美国宪法,英美法系形成与特点,及其司法制度; 3。大陆法系,主要包括典型国家的宪法、民法典和司法制度,大陆法系的形成与特点。 重点在掌握大纲中规定的外国历史上的法律制度及相关的法律形成的历史过程等内容;了解有代表性的法典、法律原则、法律制度、审判机构体制和诉讼制度等内容以及在近代的发展变化过程。难点在于把握法制历史的发展脉络,通过贯串法制史料,理解外国传统法律文化体现出的近代法制精神实质;特别是通过学习,把握外国古今法制的传承特点和历史联系性。《外国法制史》教学大纲导论一、 世界各国法律产生的基本过程(一) 古代法1、 古代东方法2、 古代西方法3、 古代东西方法的比较(二) 中世纪法1、 中世纪东方法2、 中世纪西方法3、 中世纪东西方法的比较(三) 近代法1、 近代法的形成2、 两大法系的联系与区别(四) 20世纪以来世界各主要国家法律的发展二、 各国法律发展的一般规律三、 外国法制史学科概述(一) 外国法制史学科研究的对象(二) 外国法制史学科的体系(三) 外国法制史与其他学科的关系(四) 外国法制史学习的意义和方法· 第一章 楔形文字法本章重点:楔形文字法概念;《乌尔纳姆法典》;《汉穆拉比法典》第一节 概 述一、 楔形文字法的概念楔形文字法是指从公元前3000年起至公元前6世纪新巴比伦王国灭亡时止。西亚两河流域地区各奴隶制国家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法律的总称。二、 楔形文字法的产生和发展公元前3000年至前2500年间,两河流域地区出现最初的为法律。约公元前21世纪末,乌尔第三王朝颁布的《乌尔纳姆法典》是迄今为止所发现的世界上第一部成文法典。公元前18世纪,巴比伦第六代王汉穆拉比制定了著名的《汉穆拉比法典》,在世界法制史上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古巴比伦王国灭亡以后,楔形文字法逐渐走向衰落。第二节 汉穆拉比法典一、 法典的制定《汉穆拉比法典》又称为"石柱法"。《汉穆拉比法典》制定的原因有三个方面。二、 法典的结构体系《汉穆拉比法典》由序言、正文和结语三个组成。三、 法典的基本内容和主要特征《汉穆拉比法典》是楔形文字法的代表,也是古代东方法的代表,其基本内容和特征有如下几个方面:(一) 维护君主专制统治制度(二) 土地国有与有限度的私有(三) 社会结构(四) 婚姻、家庭和继承(五) 债权法(六) 刑法(七) 诉讼制度第三节 楔形文字法的基本特点和历史地位一、 楔形文字法的基本特点二、 楔形文字法的历史地位· 第二章 古印度法本章重点:古印度法概念、渊源、特点;种姓制度;《摩奴法典》; 印度法系第一节 古印度法概述一、 古印度法的概念古印度法指整个南亚次大陆自公元前15世纪至公元6世纪奴隶制法律规范的总称。二、 古印度法的产生和发展1、 公元前1000-600年,印度逐渐形成奴隶制国家。2、 约公元前7世纪,婆罗门教形成并成为国教,其经典成为重要的法律渊源。3、 公元前6世纪前后,佛教产生并迅速发展,佛教法促进了法律的发展。4、 6世纪后,印度教形成。印度教法延续了婆罗门教法和佛教法。三、 古印度法的渊源古印度法的渊源主要有:吠陀、法经、法典、佛教经典、国王敕令。第二节 古印度法的基本内容一、 种姓制度种姓制度是古印度的社会等级制度,也是古印度法的核心内容。二、 所有权古印度的土地原则上为国王所有,其占有形式是村社制。动产的私有权受到保护。三、 债法契约关系较简单,种类较少;缔结契约注重形式。四、 婚姻家庭法婚姻方式充满宗教色彩;严格维护种姓内婚制。五、 继承法古印度遗嘱继承不发达,主要是法定继承。六、 刑法缺乏犯罪的抽象概念,且充满宗教色彩;不同种姓犯同样的罪,处罚不同。七、 诉讼制度缺乏统一固定的法院组织;常借助神的力量进行裁判:宣誓和神明裁判。第三节 古印度法的基本特点和历史地位一、 基本特点二、 历史地位· 第三章 古希腊法本章重点:古希腊法的概念;雅典法的发展过程;雅典民主制;古希腊法与古东方法的关系第一节 古希腊法概述一、 古希腊法的概念古希腊法泛指公元前12-公元前4世纪存在于古希腊地区的所有法律规范的总 称。二、 古希腊法的发展公元前20世纪左右最初的法律;"线形文字法";"荷马时代"的各城邦法;成文法阶段;公元前3世纪后,古希腊法走向衰落。三、 古希腊法的基本特点四、 古希腊法的历史地位第二节 雅典法一、 雅典法的发展提秀斯立法改革;德拉古立法;梭伦立法;克里斯提尼立法;伯里克利立法。二、 雅典民主制(1) 雅典民主制的表现(2) 雅典民主制的局限(3) 雅典民主制的原因三、 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的发达和保护。四、 债契约之债和损害赔偿之债的区分。五、 婚姻、家庭和继承一夫一妻制和离婚;原则上的男性继承权;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六、 刑法国事罪的突出地位,刑罚种类的多样性。七、 司法制度雅典的司法机构;陪审制;私诉和公诉。第三节 古希腊法与古东方法的关系一、 古希腊法与古东方法的相互影响二、 古希腊法与古东方法之间的差异· 第四章 罗马法本章重点:市民法;万民法;十二表法;国法大全;法学家的作用;罗马私法的体系及其主要内容;罗马法对后世的影响第一节 罗马法的形成及其特点一、 罗马法的形成罗马法指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部法律,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二、 罗马法的发展和演变(一) 王政时期(公元前8-前6世纪)(二) 共和国前期(公元前6-前3世纪)市民法和《十二表法》(三) 共和国后期(公元前3-前1世纪)最高裁判官法与万民法;万民法与市民法的相互关系。(四) 帝国前期(公元前1-公元3世纪)法学和皇帝命令(五) 帝国后期和查士丁尼法典编纂时期(公元3-6世纪中叶)三、 罗马法形成和发展的特点(一) 法学家的突出作用(二) 裁判官的"告示"(三) 系统的大规模的法典编纂第二节 罗马私法的体系及其基本内容一、 罗马法体系的分类二、 罗马私法的体系及其基本内容罗马法是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部法律,但通常所说的罗马法仅指罗马私法而言。(一) 人法包括人和婚姻家庭两个部分。(二) 物法物法是罗马私法的主体。由物权法、继承法和债权法三部分构成。(三) 诉讼法诉讼分为公诉和私诉两种。私诉程序先后呈现为三种不同的形态。 第三节 罗马法的复兴及其对后世立法的影响一、 罗马法的复兴二、 罗马法影响的表现三、 罗马法产生影响的原因· 第五章 日耳曼法本章重点:日耳曼法的概念;蛮族法典;撒利克法典;土地所有权的变化;日耳曼法的特点及其对后世的影响第一节 概述一、日耳曼法的概念日耳曼法是公元5至9世纪在日耳曼早期封建国家形成过程中,在各日耳曼国家中适用于日耳曼人的法律的总称。二、日耳曼法的起源和发展(一)日耳曼法的起源日耳曼法起源于日耳曼人原有的部落习惯,这是日耳曼法的主体来源。(二)蛮族法典公元5世纪后半叶,日耳曼法开始走向成文化,出现了"蛮族法典"。(三)日耳曼法与罗马法的并存(四)王室法令第二节 日耳曼法的基本内容一、财产制度(一)土地制度1. 马尔克公社土地所有制也称自由农民土地占有制,实质是一种土地公有制度,后转化为私有土地。2. 大土地所有制获得这种土地者拥有完全的私有权利。3. 采邑制在承担一定义务的条件下占有土地的制度。4. 农奴份地是农奴从其领主处领得的小块土地。(二)其他财产二、债权制度日耳曼法的债法很不发达。三、婚姻、家庭和继承制度(一) 婚姻家庭制度日耳曼法实行一夫一妻制,通常是买卖婚姻。在家庭中,男性拥有家长权。(二) 继承制度日耳曼法对不同财产实行不同继承制度。四、刑事制度在日耳曼法中,犯罪与侵权的区别是很模糊的,通称违法行为。处罚是死刑和宣布处于法律保护之外。8世纪后期起,复仇被明令禁止。五、司法制度(一) 法院组织法院组织分为两类:普通地方法院和王室法院。(二) 诉讼制度在普通法院,采用控诉式诉讼程序;在王室法院,采用纠问式诉讼程序。第三节 日耳曼法的特点及其历史地位一、日耳曼法的特点二、日耳曼法的历史地位三、日耳曼法对后世的影响· 第六章 教会法本章重点:教会法的概念和渊源;婚姻家庭继承制度;宗教裁判所;教会法对后世的影响第一节 教会法的历史发展一、教会法的产生教会法产生于基督教会法的形成和演变过程中。二、教会法的沿革(一) 发展时期(4~9世纪)(二) 繁荣时期(10~15世纪)(三) 萎缩时期(15世纪之后)三、教会法概念的界定广义而言,教会法可以是泛指整个基督教会及其各个教派在不同时期的规范和汇编的各种规章制度。狭义而言,是指存在于中世纪西欧的天主教会法。教会法是西欧封建法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第二节 教会法的渊源及其主要内容一、教会法的渊源(一)《新旧约全书》(二)教皇教令集罗马教皇颁布的敕令以及教廷公布的通谕等的汇编,称教皇教令集。1582年颁布施行的《教会法大全》是中世纪西欧教会法的重要渊源。(三)宗教会议决议指教皇或教区召开的宗教会议所制定的决议和法规。二、教会法的主要内容(一) 关于神职人员的规定教会有着等级森严的教阶制度。(二) 关于民事方面的规定比较重要的有财产权、契约;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是教会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规定有一套较为完整的遗嘱继承制度(三) 关于刑事方面的规定教会法区分一般罪孽和行事罪孽,后者成为教会法上的犯罪。(四) 关于法院和诉讼等方面的规定教会有独立的教会法院体系。有普通法院和特别法院。教会法基本上继承了罗马帝国的诉讼制度。第三节 教会法的特点及其影响一、 教会法的特点二、 教会法的影响· 第七章 伊斯兰法本章重点:伊斯兰法的概念和渊源;穆斯林的基本义务;婚姻家庭继承法和刑法;伊斯兰法的特点;伊斯兰法系第一节 伊斯兰法的概念和历史发展一、伊斯兰法的概念伊斯兰法现在一般指的就是伊斯兰教法,亦称"沙里阿",是伊斯兰教关于信仰、社会行为、家庭关系和个人生活准则的总称。从历史上看,伊斯兰法则是指以《古兰经》为基础,以教法为核心的阿拉伯封建帝国的法律。二、伊斯兰法的历史发展(一)伊斯兰法的形成时期(610-750)(二)伊斯兰法的兴盛时期(750-9世纪)(三)伊斯兰法的停滞时期(10-18世纪)(四)近代以来的改革 第二节 伊斯兰法的基本制度一、伊斯兰法的表现形式(一)《古兰经》(二)圣训(三)教法学1、公议2.类比3、伊斯兰教之外的法律来源:二、法律的主要内容(一) 穆斯林的基本义务(二) 所有权制度和债法(三) 婚姻、家庭和继承(四)刑法第三节 伊斯兰法的特点和历史地位一、基本特点二、历史地位· 第八章 中世纪西欧城市法和商法、海商法本章重点:城市法的概念和特点、渊源;商法和海商法的概念和渊源第一节 中世纪西欧城市法一、中世纪西欧城市法概述(一)城市法的发展(1)9-11世纪:产生时期;(2)11世纪末-15世纪:繁荣时期;(3)15世纪以后:衰落时期(二)城市法的概念城市法是中世纪西欧各自治城市中适用的,有关商业、贸易、征税、城市自治以及市民法律地位的一种法律制度。二、城市法的渊源及其主要内容(一) 城市法的渊源1. 特许状2. 城市立法3. 行会章程4. 城市习惯法(二)城市法的基本内容1.市民的自由、权利和义务2.城市的管理机关3.行会4.工商活动规范5.城市法院三、城市法的特点和影响(一)城市法的特点:(二) 城市法的影响:第二节 中世纪西欧的商法和海商法一、世纪西欧的商法和海商法的发展(一)商法的形成和沿革(二)海商法的形成和沿革(三) 中世纪商法和海商法概念的界定中世纪的商业活动由内陆商业活动和海上商业活动组成。规范内陆商业活动的称之谓商法,调整一般商业关系。规范海上商业活动的称之谓海商法,主要调整海上运输和航海贸易中所发生的各种关系。二、商法和海商法的渊源(一) 商法的渊源在长期的商业活动中形成和发展的习惯法,是中世纪商法的主要渊源。(二) 海商法的渊源中世纪海商法的渊源同商法渊源有共同性又有差异。海商法渊源的最大特点在于较早地出现了判例汇编。三、商法和海商法的主要内容(一) 商法的主要内容(二) 海商法的主要内容· 第九章 英国法本章重点:普通法;衡平法;判例法与制定法的关系;英国宪法的特点和基本原则;主要的宪法文件;财产、契约和侵权等部门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改革;陪审制度;普通法系第一节 英国法律制度概述一、 诺曼征服前的法律概况二、 英国封建法律体系的形成和特点(一) 诺曼征服和英国法独特的发展道路(二) 法律渊源及其特点1、 普通法普通法是封建的中央司法权同原有的盎格鲁·撒克逊习惯法结合的产物,是英国王室法院的法官在司法实践中,以日耳曼法为基础创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普通法的基本原则在14世纪中期已经基本形成。普通法的特点2、 衡平法(1) 衡平法的概念衡平法是大法官为弥补普通法的缺陷,在司法实践中博采多种法律渊源而创造的规范体系。(2) 衡平法与普通法的关系及其对英国法的发展3、制定法(1) 制定法的含义(2) 制定法与判例法的关系4 其他渊源三、 英国资产阶级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一) 资产阶级革命和对封建法律制度的继承和改造(二) 产业革命和法律制度的近代化四、 现代英国法律制度的发展趋势第二节 宪法和行政法一、 宪法英国是近代宪政的策源地,其宪法被西方学者誉为"近代宪法之母"。(一) 英国宪法的基本特点(二) 英国宪法的渊源1、 宪法性法律2、 宪法惯例3、 宪法判例(三) 英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二、 行政法(一) 英国行政法的概念(二) 英国行政法的特点和基本原则英国行政法的特点:英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第三节 民商法一、 财产法财产法大致相当于大陆法系的物权法,并主要是土地法。(一) 财产的分类(二) 地产制(三) 信托制1、 受益制(1) 受益制的概念(2) 受益制产生的原因(3) 受益制的类型(4) 受益制的作用2、 信托制(1) 信托制与受益制的主要区别(2) 信托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二、 契约法(一) 契约的概念和要素(二) 对价的概念和原则(三) 契约法的基本原则三、 侵权行为法(一) 侵权行为法的形成(二) 侵权行为的种类(三) 侵权行为责任原则四、 婚姻家庭和继承法(一) 婚姻家庭法(二) 财产继承法第四节 刑法一、 犯罪英国独特的犯罪分类体系。二、 刑罚英国封建法以刑罚严酷著称。19世纪工业革命完成之后,随着社会的进步资产阶级开始对刑罚制度进行逐步改革:第五节 司法制度一、 法院组织1. 上议院2. 高级法院3. 基层法院二、 诉讼制度1. 庭审方式2. 陪审制度3. 律师制度第六节 普通法系一、 普通法系的形成普通法系是指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世界性法律体系。它是伴随着英国的对外殖民扩张而形成的。属普通法系的国家大都是原英国的殖民地。二、 普通法系的特点(一) 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二) 以日耳曼法为历史渊源。(三) 法官对法律的发展举足轻重。(四) 以归纳法为法律推理方法。(五) 在法律体系上不严格划分公法和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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