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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6 20:47:42调皮的小蚂蚁
回复关于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类型主要包括: 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与绝对责任原则。 (一)过错责任原则, 是指追究致损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以其主观上存在过错为前提条件,无过错即无责任。适用这一原则,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包括(1) 产品提供者有过错;(2) 产品使用者或他人因使用产品而受到人身伤害、财产损失;(3)过错的存在与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依据过错责任原则的宗旨,作为受害者将要负担起所有的举证责任,证明以上三个要件全部成立,才存在获得损害赔偿的可能性。 过错责任原则在适用过程中的弊端是显而易见的。 (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即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由生产者或销售者提供合理的抗辩事由以证明自己在制造、销售产品的过程中不存在过错。若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便推定其有过错。这样一来,原告只需证明所受损害是因使用被告提供的产品所致即可,而不必再去证明产品提供者存在过错。 (三)严格责任原则, 是指只要产品存在缺陷并对消费者或使用者具有不合理的危害,且因此使其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无论加害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均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与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相比,严格责任原则具有先进性。 (四)无过错责任原则, 是指因产品缺陷造成的损害发生以后,不考虑行为人主观是否有过错,只要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即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已经不以“过错”的存在做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了,在抗辩事由上也更加严格,仅以受害人故意与第三人行为作为免责条件。 关于无过错责任原则与严格责任原则之间的关系,多数学者认为二者是相同的,但我认为还是应当将二者加以区别。严格责任这个概念产生于英美法系,无过错责任这个概念为大陆法系国家常用。王利明教授在其著作《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中认为:严格责任不同于无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都以保险的存在为前提的;而在严格责任中,并不一定要考虑一方是否有投保的事实。所以,英美法学者也大都将严格责任和无过错责任区别开来[1]。足以表明严格责任并不是无过错责任[2]。 无过错责任的基本宗旨是要体现“对不幸损害之合理分配”[3],这与产品责任保险是紧密相连的,产品责任保险对促进生产,提高产品质量,转嫁风险,保护消费者利益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五)绝对责任原则, 是指法定的责任,不需要考虑被告注意的程度或已经采取的预防措施,也不需要提供有关过失的证据,只要有法律规定应予防止的损害发生,就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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