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招标采购中,投标商中标后,用户单位单方面要求投标商更换中标产品的厂家或者品牌是否涉及到违法??

生活 时间:2026-04-07 00:36:33 阅读:141
如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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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的香氛

神勇的火龙果

2026-04-07 00:36:33

一般情况下招标时不可以指定厂家或品牌吧 你投的这个标如果招标文件中明确了厂家品牌等,但是中标后还没有签合同的情况下,甲方如果要更换也不算是违法,但如果签订供货合同后提出这要求就另当别论了

最新回答共有4条回答

  • 正直的嚓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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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4-07 00:36:33

    一般情况下招标时不可以指定厂家或品牌吧 你投的这个标如果招标文件中明确了厂家品牌等,但是中标后还没有签合同的情况下,甲方如果要更换也不算是违法,但如果签订供货合同后提出这要求就另当别论了

  • 失眠的秋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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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4-07 00:36:33

    一切应该以合同为主,合同中如果界定了可变更范围,而且范围中包括产品的厂家或品牌,那么更换是合法的,如果合同中未界定变更范围,那么该变更应该属于违约,需要支付相应的违约赔偿。 当然,如果还没签订合同,只有口头协议的不算

  • 忧心的大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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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4-07 00:36:33

    理论上这是违法的。因为你们之间签的合同如果与招标、投标文件关键部分不符,合同备案这关就通不过,而且如果有人据此举报的话,就是个比较大的麻烦了。 如果甲方坚持要更换,建议合同还是按照招投标文件来签,签订合同后,最好由设计方提出原有产品的缺陷(当然是小瑕疵啦),提出更改,然后甲方同意更改。 走完上述这个设计变更的流程,不管是甲方和乙方几乎都没有责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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