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参与投标之用,我方当即复电表示不同意撤盘

司法 时间:2026-04-04 18:16:41 阅读:401
我某对外承包公司于5月3日电传请德国供应商发盘出售一批钢材。我方在电传中声明:要求该发盘是为计算一项承造一栋大楼的标价和确定是否参与投标之用,我方必须于5月15日向招标人送交投标书,而开标日为5月31日。德供应商于5月5日用电传就上述钢材向我方发盘。我方据以计算标价,并于5月15日向招标人递交投标书。5月20日德供应商因钢材价格上涨,发来电传通知撤销5月5日的发盘。我方当即复电表示不同意撤盘。于是双方发生争议。5月31开标,我方中标。随即电传通知德商我方接受5月5日的发盘,但德商坚持该发盘已于5月20日撤销,合同不成立。问: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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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人陪的钥匙

机智的灰狼

2026-04-04 18:16:41

承诺必须由受约人向要约人发出。要约是要约人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的,受要约人是要约人选定的交易相对方,受要约人进行承诺的权利是要约人赋予的,只有受要约人才能取得承诺的能力,受要约人以外的第三人不享有承诺的权利

最新回答共有2条回答

  • 悲凉的芒果
    回复
    2026-04-04 18:16:41

    承诺必须由受约人向要约人发出。要约是要约人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的,受要约人是要约人选定的交易相对方,受要约人进行承诺的权利是要约人赋予的,只有受要约人才能取得承诺的能力,受要约人以外的第三人不享有承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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