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承诺给本区拆迁安置户办理房屋产权证,是否可以追究精神赔偿居民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承诺

司法 时间:2026-04-02 17:33:18 阅读:8631
居民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承诺给本区拆迁安置户办理房屋产权证,是否是一种欺诈行为?是否可以追究精神赔偿 居民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承诺给本区拆迁安置户办理房屋产权证,收取了办证需缴纳的12380元的房屋维修基金,并收了代办费100元,此钱并未上交到住房主管部门,物业公司挪用了。已经拖了九年,至今未办证,也不退钱。 请问: 1、此行为是否是一种欺诈行为?2、是否是一种定金性质的行为?3、九年之久,上访多次,是否可以追究精神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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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纯的板栗

热情的盼望

2026-04-02 17:33:18

属于缔约过失行为的行为有: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在此情形中,当事人根本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的目的,而是以与对方进行谈判为借口,恶意磋商,以达到损害对方或者第三方利益的目的;2、在订立合同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此种情况属于缔约过失的欺诈行为;3、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最新回答共有2条回答

  • 狂野的刺猬
    回复
    2026-04-02 17:33:18

    属于缔约过失行为的行为有: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在此情形中,当事人根本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的目的,而是以与对方进行谈判为借口,恶意磋商,以达到损害对方或者第三方利益的目的;2、在订立合同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此种情况属于缔约过失的欺诈行为;3、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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