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期间自质押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全部履行完毕之日止

司法 时间:2026-04-08 01:25:21 阅读:7245
事实经过:A公司与B公司于2020年3月签订《借款合同》,约定B公司向A公司借款90万元;借款期限为3个月;借款年利率为15%,双方签订《股票质押合同》约定B公司以其持有的上市28万股流通股票为《借款合同》提供质押担保,质押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息、违约金、赔偿金,质押期间自质押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全部履行完毕之日止。其中约定:B公司不履行或未及时履行《借款合同》项下到期义务,质权人有权处分质押权利。出质人同意质权人有权选择折价、变卖、拍卖等方式处分质押权利。2020年3月,A公司与B公司共同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A公司依照合同约定的借款金额向B公司提供了90万元借款。 借款到期后,经协商,双方于2020年8月解除了10万股股权质押,并取得部分解除质押登记证明。截至2020年10月,B公司共还款给A公司25万元,但余款未付。 A公司现在要求对B公司持有的18万股股权以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A公司对变价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实现担保物权的总金额为借款本息合计86万元(其中利息为10万元)。 但是现在B公司质押的该股票也因B欠C的债务诉讼被法院冻结。 请问:1、现在股票被C法院冻结了,A公司还能自行折价、变卖、拍卖吗? 2、C公司提出A与B的股票质押合同因为超过了法定质押上限60%,应为无效。而且A只能享有本金而没有利息的优先授偿权。所以质权人A只能在质押率上限60%内优先授偿,除质押率外的要给法院冻结方授偿,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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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8 01:25:21

你好,对的,正如你所描述的这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