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动物保护案海龟是被70年代《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列入最高级别保护的濒危珍稀动物.以往,海洋拖网捕虾
最佳回答
2、美国仅依据捕虾作业方式是否有使用TED来对出口国实行禁止进口措施,显然违反GATT第1条之普遍最惠国待遇。
3、14个加勒比海及西太平洋国有三年的过渡期,然而其他国家只有四个月的过渡期,此举也违背GATT第十三条的非歧视性贸易限制的规定。
4、针对上述指控,美国则援助引了GATT第20条“一般例外”中的(b)、(g)两款作为其施行609条款的重要依据。美国的主张也得到了一些非政府组织的支持,本案审理期间,不少国际性动物及环保组织上书WTO,表明了支持美国的态度和立场。
5、同时,此案还涉及争端解决机制中“法庭之友”(Amicus Curie)的参与,在该案审理期间,海洋保护中心、国际环境法中心、世界自然基金三个NGO自愿提交案情摘要。专家组认为根据《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第13条规定寻求信息及选择信息来源的主动权在于专家小组,未经主动要求接受非争端方提供的信息违反规定。上诉机构认为第13条赋予专家组的寻求信息的权利是全面而不受限制的,这并不代表禁止专家小组接受非经其要求的资料,专家组对此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
从本案中得到的启示:1、本案的判决结果:专家组小组判定此案不符合GATT第二十条之前言,因此毋需再深入探讨(b)、(g)两款,并要求美国修改TED禁令,并与WTO相关法律一致。 美国对于裁判不服,于1998年7月13日正式通知争端解决机构,进行上诉。 上诉机构最后判定,美国的作法虽然合乎GATT第二十条(g)款,但是不合乎GATT第二十条的前言。 并且要求美国尽快采取与WTO相应之措施。 为此,美国已经重新修订新版的TED实施细则,废除原有的「逐国逐年认证制度」,转为「逐船逐案认证制」。
2、启示:虾与海龟案是WTO争端解决机制,处理跨境环境措施问题的第一个的案子,此案对于日后的案件影响很大。 关于GATT第二十条(b)款或(g)款是否地理限制的问题,WTO上诉机构先厘清自然资源与禁止贸易措施之间是否有相当的关连,这样新颖且有弹性的作法应可作为个案处理的方法。 不过,有的人认为,既然争端解决小组和上诉机构都没有判定美国禁止虾子进口之行为的合法性,GATT第二十条(g)款是否能应用在(b)款还有待观察。 不过,值得肯定的是,该案证明WTO做出环境措施与贸易规定可以相调和的裁定。 尤其在上诉机构在报告结尾提出:我们并不否认环境保护和保存对WTO会员来说不重要,很清楚地,这是非常重要的;我们也没有否认任何一个有主权的WTO会员不能采取有效措施来保护濒临物种,例如虾与海龟案,很显然地,他们可以而且也应该采取有效措施来保护濒临物种。 我们乐见在未来,对于环境与贸易之间的问题,能够倚靠国际合作,和平的解决。
最新回答共有2条回答
-
2026-04-08 04:29:48土豪的超短裙
回复本案例所涉及的WTO规则有:1、印度、马来西亚、巴基斯坦和泰国认为美国的609条款实际上是一种非关税性质的贸易数量限制措施,控诉其违反GATT第11条普遍取消数量限制2、美国仅依据捕虾作业方式是否有使用TED来对出口国实行禁止进口措施,显然违反GATT第1条之普遍最惠国待遇。3、14个加勒比海及西太平洋国有三年的过渡期,然而其他国家只有四个月的过渡期,此举也违背GATT第十三条的非歧视性贸易限制的规定。 4、针对上述指控,美国则援助引了GATT第20条“一般例外”中的(b)、(g)两款作为其施行609条款的重要依据。美国的主张也得到了一些非政府组织的支持,本案审理期间,不少国际性动物及环保组织上书WTO,表明了支持美国的态度和立场。5、同时,此案还涉及争端解决机制中“法庭之友”(Amicus Curie)的参与,在该案审理期间,海洋保护中心、国际环境法中心、世界自然基金三个NGO自愿提交案情摘要。专家组认为根据《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第13条规定寻求信息及选择信息来源的主动权在于专家小组,未经主动要求接受非争端方提供的信息违反规定。上诉机构认为第13条赋予专家组的寻求信息的权利是全面而不受限制的,这并不代表禁止专家小组接受非经其要求的资料,专家组对此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从本案中得到的启示:1、本案的判决结果:专家组小组判定此案不符合GATT第二十条之前言,因此毋需再深入探讨(b)、(g)两款,并要求美国修改TED禁令,并与WTO相关法律一致。 美国对于裁判不服,于1998年7月13日正式通知争端解决机构,进行上诉。 上诉机构最后判定,美国的作法虽然合乎GATT第二十条(g)款,但是不合乎GATT第二十条的前言。 并且要求美国尽快采取与WTO相应之措施。 为此,美国已经重新修订新版的TED实施细则,废除原有的「逐国逐年认证制度」,转为「逐船逐案认证制」。 2、启示:虾与海龟案是WTO争端解决机制,处理跨境环境措施问题的第一个的案子,此案对于日后的案件影响很大。 关于GATT第二十条(b)款或(g)款是否地理限制的问题,WTO上诉机构先厘清自然资源与禁止贸易措施之间是否有相当的关连,这样新颖且有弹性的作法应可作为个案处理的方法。 不过,有的人认为,既然争端解决小组和上诉机构都没有判定美国禁止虾子进口之行为的合法性,GATT第二十条(g)款是否能应用在(b)款还有待观察。 不过,值得肯定的是,该案证明WTO做出环境措施与贸易规定可以相调和的裁定。 尤其在上诉机构在报告结尾提出:我们并不否认环境保护和保存对WTO会员来说不重要,很清楚地,这是非常重要的;我们也没有否认任何一个有主权的WTO会员不能采取有效措施来保护濒临物种,例如虾与海龟案,很显然地,他们可以而且也应该采取有效措施来保护濒临物种。 我们乐见在未来,对于环境与贸易之间的问题,能够倚靠国际合作,和平的解决。
热门文章
- 康达学院专转本五年制
- 高考一个考场分ab卷吗
- not only but also用法
- 某物体做自由落体运动,从释放开始计时,则物体在前2s内的平均速度为______m/s,物体下落2m时的速度大小为______m/s.
- 三角函数公式大全表格
- 地理中考必背知识点2022
- 2013-2014学年小学六年级科学上学期期末考试试卷及答案
- 人教版2014-2015学年小学五年级英语第二学期期中教学质量检测试卷及答案
- 【Linux驱动开发】设备树详解(二)设备树语法详解
- 别跟客户扯细节
- 在别的城市买房子能落户吗
- 卖房前要把装修贷还完吗
- 高中政治教学提高教学效果的方法探究
- “互联网+”背景下的初中英语课堂教学改革与创新策略研究
- 2022年终止合同范本
- 租房合同范本范文
- 如何挑选土豆
- 如何挑选土鸡
